幾個月前《聯合早報》報道了這則法庭新聞:男子夜裏跟妻子到組屋樓下健走時,被延伸至行人道上的樹根絆倒摔傷脊椎,他于是起訴國家公園局和市鎮理事會疏忽,要有關單位賠償。在公共場所跌倒、工作時意外受傷、車禍被撞傷、求醫時發生醫療事故等,在受傷後起訴雇主、肇禍者、醫生等的索賠案相當普遍。
一個人在事故中受傷,誰應該負責?傷者除了醫藥費外,還能獲得哪些賠償?
United Legal Alliance律師事務所董事經理余海明律師,以及李佳恩律師在本期的《說法識法》中,講解個人傷害(personal injury)理賠案的程序和事項。
什麽是個人傷害?
在法律上“個人傷害”指的是對一個人的身體、心智和情緒造成的傷害。個人傷害案件可分四大類:
一、工傷:法律規定雇主必須爲雇員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包括給予訓練、提供恰當的工具等。
二、交通意外:駕駛和操作車子應采取合理的謹慎態度,不危害他人性命。
三、公共場所“滑倒或絆倒”受傷:負責管理場地的業者應爲公衆提供一個安全的環境。
四、醫療事故:醫院、醫生和護士執行任務時須具有一定水平,確保病患就醫期間的安全。
索賠要先搞清楚五大問題
①誰能提訴訟?
處理索賠案有近30年經驗的余海明律師說,起訴人通常是傷者本身。如果傷者失去心智能力,那按照心智能力法令(Mental Capacity Act)就得由他的代理人出面。又或者這個人在事故中喪命,那索賠的就是遺産管理人。
2016年11月,一名男子騎電單車經過武吉知馬快速公路時,因野豬沖出馬路而釀成車禍。
他的心智能力因此受損,去年由哥哥代理入禀高庭向公園局和陸路交通管理局索償。
②要起訴誰?
起訴人必須確定提告對象,關鍵是確認誰是肇禍者,以及這個人的“資格”(capacity)。
余海明解釋,譬如撞傷人的是一名送貨司機,那他的雇主就得承擔“代受責任”。碰到這種情況,起訴人可能也得把雇主列爲答辯人。
③起訴原因是什麽?
確認起訴原因也就是要弄清楚造成傷害的行爲,是工傷、交通意外或醫療事故等。
李佳恩說,肇禍行爲跟保險有關。雖然傷者只能起訴肇禍者,不能直接把保險公司列爲答辯人,但若肇禍者已購買保險,那保險公司就會接手訴訟案。
譬如行人被車撞傷,雖然在法律上他索賠的對象是駕車者,不過最終負責打這起官司的會是汽車保險公司。
④到哪個法庭打官司?
視索賠金額多少,起訴人必須決定要到哪個法庭打官司。
按照權限,國家法院推事庭(Magistrates’ Court)只可以審理索償額不超過6萬元的民事案,地方法庭(District Court)的頂限是25萬元,25萬元以上的案件必須入禀高庭。
余海明指出,到對的法庭打官司很重要。如果一個人入禀推事庭索賠10萬元,就算他贏了最多也只能獲賠6萬元。他說,反過來要是到高庭索償100萬元,最終只得10萬元,當他向敗訴方索討訴訟開支時就會遇到限制。高庭可能會認爲這起案件當初本應由地方法庭審理,所以只會按地方法庭的收費標准來計算開支。
⑤何時入禀法院?
時效法令(Limitation Act)規定,一般上從意外發生那天算起,起訴人必須在三年內提出訴訟,否則他的案件會被視爲逾期無效。
估算賠償金額
法律上允許個人傷害索賠,是要肇禍者賠償起訴人因意外蒙受的“合理損失”。李佳恩指出:“法庭在個人傷害或死亡案中下令肇禍者賠償,目的不是爲了懲罰他,而是希望盡可能讓起訴人回到意外發生前或受傷前的狀態。”
①特殊損失(special damages)
特殊損失指的是可量化的金錢損失,包含案件開審前起訴人因答辨人過失,而必須承擔的開銷。這個組別的索償事項一般有付款證明,主要包括住院費、醫藥費、交通費、收入損失。如果意外導致起訴人行動不便,那裝修房子增設無障礙設施的費用,也可被視爲特殊損失的一部分。
②一般損失(general damages)
一般損失涵蓋範圍較廣,它不像特殊損失可輕易被量化,主要分金錢和非金錢損失兩大類。
金錢類包括未來收入損失、失去賺錢能力、往後必須繼續支付的醫藥費、看護費等。
由于這些都屬于未來損失,因此起訴人必須出示證明來支持他索償的事項。非金錢類的主要跟身體傷害有關,比如傷者往後得承受的苦痛、失去生活享受(loss of amenities)、無法結婚的損失等。
高庭在2016年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孟加拉工人塔倫工作時被叉車撞傷致半身不遂,法官判他獲賠約55萬元,當中包括6000元彌補他因傷不舉,失去結婚的可能。
③不一定能獲得百分百賠償
賠償金額多寡還取決于一個關鍵因素,就是“疏忽責任”,起訴人不一定能獲得百分百賠償。比如剛才提到的工人塔倫,他雖然獲賠約55萬元,不過最終只得46萬余元,這是因爲塔倫必須爲這起意外承擔15%責任,所以只獲得55萬元的85%。余海明解釋,案件的起點是起訴人要答辯人賠償,所以他必須證明錯在對方。法庭須先確認各造得承擔的責任,之後再按這個比率計算起訴人最終能得到的金額。
余海明律師:
起訴人通常是傷者本身。如果傷者失去心智能力,就得由他的代理人出面,又或者這個人在事故中喪命,那索賠的就是遺産管理人。
李佳恩律師:
下令肇禍者賠償目的不是爲了懲罰他,而是希望盡可能讓起訴人回到意外發生前或受傷前的狀態。
(United Legal Alliance提供)
個案:本地曆來最高額 意外個人傷害索賠案
騎著腳踏車在建築工地外被墜落的電纜擊中,患上嚴重的創傷後壓力心理障礙症,婦女獲賠約865萬元。
2009年10月15日,起訴人蕭碧蔣(45歲)騎腳踏車經過巴西立第8通道的人行道時發生意外,頭部受傷。她在意外發生後住院半年,還患上極嚴重的創傷後壓力心理障礙症,引發一系列健康問題。
她容易受外界影響,情緒失控時會歇斯底裏喊叫、丟東西、自殘等。
蕭碧蔣2012年9月入禀高庭起訴工程總承包商韓國現代工程建設公司,索取2600萬元賠償,不過法官認爲其中一些索償項目不合理。
例如,她沒有必要升級到豪華病房或套房,以及要索取50萬元兒子保姆費,但卻沒有出示文件證明。
因此她最終在2016年獲賠約865萬元,包括約209萬元住院費和醫藥開銷、108萬元未來收入損失,以及471萬元的未來醫療開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