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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因傳訊程序不當終止 稱被俄大使館汽車撞傷老漢索賠不成

2021 年 3 月 12 日 俣诚诚

起訴人納達拉詹不服官司打不成,上訴後還是被國家法院法官梁居耀駁回。他锲而不舍,准備向高庭提出第二次上訴。

稱被俄羅斯大使館注冊的汽車撞傷,七旬男子在三年索償期限的五天前才入禀法庭,向開車的使館前職員和大使館索賠。

不過,納達拉詹(年約77歲)因爲遞交傳訊令狀(writ of summons)過了期限,而且遞交程序不當,結果國家法院副主簿撤銷他原先取得、可更新傳訊令狀的庭令,終止其訴訟。

起訴人不服官司打不成,上訴後還是被國家法院法官梁居耀駁回。他锲而不舍,准備向高庭提出第二次上訴。

起訴人稱他在2014年3月8日上午11時30分,在小印度一帶的凡爾登路被撞傷,當時他72歲。

被列爲答辯人之一的俄羅斯籍男子弗拉基米爾,已在2015年回國。事發後,他到警署報案,在報案記錄中注明自己是“行政和技術職員”。

根據他的說法,他當時准備把車停在慕斯達法購物中心(Mustafa Centre)的多層停車場。

車子慢慢駛向停車場時,他聽到嘈雜聲,下車查看,發現起訴人就坐在靠近汽車的地上。

起訴人稱腳疼痛不已,他發現汽車右前方有個凹陷處,就假設是汽車撞到起訴人。

男子問起訴人是否得看醫生,起訴人回說需要,他于是送對方到陳笃生醫院的緊急部門。

據了解,男子當時是在非公務時間開車,而汽車的保險公司職總英康表明汽車沒撞到起訴人。

起訴人在訴狀中稱,當天走向凡爾登路的路口時,被一輛突然右轉入路口的汽車撞倒,頭重摔路堤,左腳被汽車右前輪碾過,身受多重重傷。

事發六天後(14日),他進入仁慈醫院,住了16天,同月30日出院。

可是,起訴人到了2017年3月3日(3月8日爲索償期限)才入禀法庭,把大使館連同駕車男子列爲答辯人。

根據法庭條例,傳訊令狀或經過更新的傳訊令狀,都必須在事情發生的半年內遞交,而且必須親自遞交當事人。

同年6月14日,傳訊令狀寄到納森路的大使館。9月26日,也就是索償期限過期之後,起訴人以還沒遞交給駕車男子爲理由,申請更新傳訊令狀,後來獲准。

一直到去年1月19日,潘美露律師(Linda Phua Law Practice)代表汽車的投保公司——職總英康保險和司機,以索償期限已過,成功申請撤銷上述庭令。

國家法院副主簿認爲,訴方律師戈帕拉克裏什南沒給予合理解釋,爲何無法在索償期限前,提出更新傳訊令狀的申請?更新令狀後,他也沒在遞交期限前遞交,結果連“經過更新的令狀”也過期。

此外,潘美露律師提到大使館不是法律個體(legal entity),真要告就該告俄羅斯政府或大使。此外,起訴外國時,遞交程序也須嚴守“國家豁免權法令”(State Immunity Act)的條文。

審理上訴的梁居耀法官認爲,問題的根本不在于大使館是不是法律個體,而是遞交程序有沒有按照國家豁免權法令和法庭條例。

他裁定訴方律師兩次都沒有正確和恰當地遞交文件。根據起訴人看醫生和住院記錄,法官質疑爲何起訴人無法在事發後,及時提出索償?

他指出,2015年回國的駕車男子是否知道有傳訊令狀這回事還是未知數。既然對方不在這裏,把傳訊令狀遞交到大使館也不正確,而起訴人也沒提出到海外遞交文件的申請。

法官駁回上訴,下令起訴人承擔2000元的訟費。

審理上訴的梁居耀法官指出,2015年回俄羅斯的駕車男子是否知道有傳訊令狀這回事還是未知數。既然對方不在這裏,把傳訊令狀遞交到大使館也不正確,而起訴人也沒提出到海外遞交文件的申請。法官駁回上訴,下令起訴人承擔2000元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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