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至今共有13名公司董事因爲沒有舉行常年大會和呈報公司年收入而被罰款,其中一人的罰款達11萬3400元,爲曆來最高。
會計與企業管制局表示嚴肅看待這類違法事件,同時將加大執法力度,並要求法院對多次違法者判處阻嚇性裁決。
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日前發文告說,擔任九家公司董事的陳漢松(音譯,Tan Hang Song)沒有按照政府條例舉行常年大會,也沒有向管制局呈報年收入,觸犯公司法(Companies Act)第175和第197條文。他被控54項罪名,並于去年11月14日被判有罪。
他提出上訴,但敗訴。今年2月他被罰款11萬3400元,接下來五年被禁止擔任公司董事。
文告說,去年共有12名公司董事違反相同條例而被罰款,其中一人被控38項罪名,罰款總額達5萬7000元。
會計與企業管制局說,舉行常年大會和呈報年收入是法定規定(statutory requirement)。常年大會是讓股東了解公司財務狀況以及同公司董事進行討論的會議。按時呈報年收入是要及時公布公司重要信息,例如經營和發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