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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與潛在買家鬧翻互訴 大費周章只獲1000元象征式賠償

2021 年 3 月 12 日 夜读春秋书

起訴人屋主要索討3萬余元的租金,買家則反訴要索討68萬元的“應得賣價差額”和裝修費。不過高庭法官朱漢德裁定屋主只能就違約,而非租金索償,但屋主未這麽做,因此只能得到1000元的象征式賠償。至于買家,因無法證明起訴人須償還裝修費,因此分文未得。

小販和子女要賣排屋,允許潛在買家先租住和裝修房子,買賣交易卻一波三折,調解不成,還打了幾輪官司。

屋主要索討3萬余元的租金,買家反訴要索約68萬元的“應得賣價差額”和裝修費。雙方耗費力氣,結果高庭法官朱漢德裁定屋主只能得到1000元的象征式賠償,同時駁回反訴,買家分文未得。

根據判詞,馬來婦女朱邁阿與兒子埃紮德、女兒埃盧紮聯名擁有沈氏道附近羅弄馬裕基(Lorong Marzuki)的一棟角頭排屋,母子是本案起訴人。

2015年4月,母子三人和一名叫薩林的男子取得協議,同意以270萬元把排屋賣給後者。協議也同意讓薩林先擁有和裝修房子,不料交易沒有完成,薩林過後采取法律行動,指賣家違約。

據了解,起訴人欠薩林一些錢,所以允許薩林先租用,再從交易中扣除租金。

買賣雙方經過調解,在2017年7月簽下和解書。埃盧紮因爲是破産者,當時沒簽約。

根據和解書,薩林可以爲起訴人的房子另找買家。如果無法在2017年12月底找到新買家,自己就得用300萬元買下房子;如果可以賣得300萬元以上,超出的款額都歸他所有。

薩林的房地産經紀找到的新買家出價340萬元,但後來改變主意不買。去年1月2日,薩林通知兩起訴人,他決定不買房,在同月8日退還排屋。去年4月底,起訴人成功以338萬元賣房。

本案源自國家法院,起訴人要薩林移交空屋,並支付從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交易完成日之間的每月9000元月租,總計21萬6000元。

引發爭議的房租是從去年1月8日至4月30日,涉款3萬余元。據知,其他租金已從起訴人拖欠薩林的款項中扣除。

薩林沒否認得交房租,但稱應該算到2018年1月8日,即他搬離的日子。他提出兩個反訴,一是要求起訴人賠償40萬元的賣屋差額,其二是他稱花了28萬余元裝修房子。

指起訴人條件無理嚇走新買家

薩林說,2017年11月底,他找到出價340萬元的買家,同意在2018年1月3日就搬離,但買家取消交易,是因爲起訴人開出四個毫無必要和無理的額外條件,要薩林履行。

這些條件包括他得在2017年底搬離、撤銷傳訊令,簽下和解書之後所有涉及的律師費都從他賣屋所得中扣除等。

薩林沒有答應上述條件,結果交易無法完成。他指出,如果不是因爲起訴人開出的額外條件,房子賣成的話,他就有40萬元入袋。

針對40萬元的賣價差額,法官指出,薩林沒有證明爲何起訴人開的額外條件,例如限他提早三天搬遷,會導致買家取消和他的交易。

朱漢德法官解讀合約條例,裁定薩林交出房子時,已沒有租用房子,起訴人因此不能要求他繼續付1月8日至4月30日的房租。

法官說,起訴人不能就租金索償,但可以就薩林違約索償,不過起訴人沒有把違約列爲訴求,也未針對違約陳詞,因此他駁回租金索償,裁定起訴人僅得1000元。

至于辯方稱屋子經過裝修才增值,法庭不應讓起訴人享受裝修的好處,卻不賠償薩林。

法官說,雙方在調解時雖然提到裝修的事,但裝修費並非和解協議的一部分。薩林在訴訟中沒提出證據,說明裝修爲房子增值,也無法證明起訴人有償還裝修費的責任。

法官說,薩林沒列出特定的訴訟原因作爲索償依據,即使他能以“不公自肥”作爲索償的理由,他也須提出不公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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