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起底”例子
■在社交媒體發布甲的個人資料,鼓動他人“教訓他”。
■在網絡發布乙是“妓女”的假信息,附帶辱罵字眼,貼上乙的照片和聯絡號碼,讓他人聯絡她。
■看到有人呼籲查找丙的身份資料,好讓群衆攻擊或威脅丙,就“響應”呼籲,把丙的個人資料上載到網絡或貼在回應(comment thread)上。
■發布公衆人物的錄像片段,附上聯絡號碼,鼓動他人威脅或襲擊對方。
非惡意“起底”例子
■把魯莽駕駛的視頻,上載到一個分享危險駕駛,籲請駕車人士采取防禦性安全駕駛技術(defensive driving)的平台。
■分享提供緊急服務的個人資料,或能采取必要行動的公共機構的資料。
■上載公衆人物接受訪問,談論公衆已知的事實的視頻。
■上載引起輿論爭議的視頻,以便展現實情。
注:這些只是例子,最終是否構成“惡意公開他人隱私”罪,得視發布個人信息時的具體情況。法庭將诠釋法律,再根據事實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