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再婚後住進妻子的200萬元公寓,離婚時卻怪妻子沒有在房産證填補他的名字,同時因妻子擁有公寓而無法另買組屋,讓他白白失去投資房地産的機會。男子如今要妻子作出補償,分他25%的公寓資産,但被高庭駁回。
家事法院原本判男子可分得18%的公寓資産,價值爲36萬3960元,女方對此提出上訴,高庭法官朱漢德審理後裁定,公寓資産全歸女方所有,男子分文不得。
根據本周發表的高庭判詞,這對離婚男女分別爲46歲和40歲,結婚約四年就鬧離婚,兩人育有一名現年六歲的兒子。這是男方的第二段婚姻。
男方從事保險銷售業,月入約3000元,女方則是一名行政人員,月入6838元。兩人相爭的房産位于馬林百列一帶的The Esta公寓單位,由女方未婚時與父親在2006年左右購買,當時房價爲83萬4550元,女方是唯一的屋主。
兩人于2012年結婚時,女方與父親已支付約半數房貸,如今已還清所有房貸。截至去年8月,公寓的市價達205萬元。
怪妻子沒加名導致他錯失置産機會
男女雙方對其他婚姻資産沒有分歧意見,僅對這套公寓單位的資産分配僵持不下。女方認爲,既然公寓全由她與家人出資,她理應有權收下100%的出售房産所得。
但男方卻稱,由于公寓一直在妻子名下,導致他沒份動用公積金存款來幫忙供屋;同一時候,因女方已是公寓屋主,夫妻倆也無法聯名購買組屋,這樣的情況促使男方失去使用公積金存款投資房地産的機會,他理應獲得補償。
盡管沒份付房貸,男方堅稱自己在其他方面對家庭有所付出,例如爲公寓添置沙發、買車作爲家人的代步工具,以及幫忙照顧兒子等,因此法官在計算房産分配時,應把他的這些貢獻考慮在內。
不過,女方駁斥,兒子向來由她及父母親一起照顧,兒子自出世後也大多時候在她的娘家過夜,丈夫在這方面的貢獻不大。女方也獲得兒子的照顧與看管權。
朱漢德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在一般離婚案件中,當決定婚姻資産的分配比例時,法庭會把男女雙方對家庭的非經濟貢獻考慮在內。若以此原則推算,男方理應可獲得25%的房産,但法官質疑:“這麽做對嗎?”
在他看來,不是所有問題都應該硬套上數學公式去解決。女方是靠自己的本事購買公寓,她沒理由分18%房産給丈夫。
法官說,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讓女方擁有全部房産才符合邏輯,因此他裁定女方上訴得直。
另外,判詞揭露,男方在上一段婚姻與前任妻子離婚時,把兩人一起購買的組屋單位脫售並賺得17萬1641元,他一個人則分得8萬余元。
法官認爲,男方正因爲有了上一段離婚經驗,導致他相信若有機會與現任妻子買房産的話,他這一回離婚也能賺上一筆。
但法官指出,這一切都只是假設性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