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昨天發文告解釋,爲何只對偷拍女生沖涼的國大男生發出有條件的嚴厲警告時說,如果提控男生,罪成的話他可能被判坐牢,這很有可能導致他前程盡毀,並留下永久案底。
警方對偷拍女生沖涼的國大男生進行評估時,認爲他被改造的可能性高,加上考慮到男生顯示悔意,以及他的電子器材不存有任何淫穢的內容,所以沒對他采取檢控行動,只給予有條件的警告。
警方昨天發文告解釋,爲何只對涉案男生發出有條件的嚴厲警告(conditional stern warning)時說,如果提控男生,罪成的話他可能被判坐牢,這很有可能導致他前程盡毀,並留下永久案底。
“考慮到這些因素,警方只向他發出有條件的嚴厲警告。這意味著,他如果在12個月內犯下其他罪行,就會連同目前的罪行一起被控,屆時他可能被判監。”
去年11月25日淩晨,該名23歲國大男生在尤索夫宿舍(Eusoff Hall)偷拍同齡國大傳播系四年級女學生馬芸沖涼的視頻。馬芸日前通過Instastory限時動態提出控訴,並公開該男生的身份。
男生擅闖宿舍和侮辱女性尊嚴,後來被警方有條件警告,引發輿論。警方昨早在文告裏說明檢控的一般程序和立場。
文告指出,這起事件有兩個相關卻又獨立的因素。其一是要確保國大提供安全的環境,這方面國大已在檢討,如何處置這類行爲;其二是刑事檢控的課題。
文告說,警方和總檢察署理解公衆對課題的關注,希望現有的法律和執法行動能爲潛在受害者提供足夠的保護,並且對可能罪犯起足夠的阻嚇作用,這也是警方和總檢察署所持的立場。
在決定是否要針對罪行進行提控時,警方會考慮每起個案的一些因素,包括涉案人的年齡、重犯或改造的可能性、悔過的程度,以及是否有其他加重罪行的因素(比如傳播違法影像)。
警方說,刑事司法制度力求在懲治和阻嚇之間取得平衡,並根據評估相關的因素,給予罪犯第二次改造的機會。
“這個事件與過去其他案件所采取的方式無異,都是一致的。過去也有一些類似的案件,都給予(涉案者)有條件警告。若涉及其他相關因素,包括案底、企圖逃避偵查,多數會給予提控。”
另外,有人把這起事件和2015年的類似事件作比較,警方也通過文告作出澄清。
當年,一名23歲男子因爲在共和理工學院偷拍女生沖涼而被判坐牢10周。
警方說,該男子多次犯下擅闖罪行、遮蔽附近閉路電視並拿毛巾遮臉以掩飾行蹤,他沒有自首而是被警察逮捕。男子是共和理工院前學生,在四個月內多次幹案。
警方是在咨詢了總檢察署後,把男子控上法庭,“那起案件的事實相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