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顯龍總理出席泛太平洋律師協會第29次年會並在開幕式上發表講話時強調,法治體系對一個穩定和建設性的國際秩序至關重要,使大小國家能夠和平共處,共同努力,作出具有約束力的承諾,並確保政權更替不會影響國與國之間所簽訂的協議。
新加坡非常認真看待我國的國際條約義務,我國也希望所有同新加坡簽訂協議的國家能夠全面履行法定義務。
李顯龍總理昨早(4月25日)出席泛太平洋律師協會(Inter-Pacific Bar Association,簡稱IPBA)第29次年會並在開幕式上發表講話時說,新加坡是國際法堅定的支持者,我國認真看待所有的國際條約義務,只有在確定能完全遵守法定義務時,才會與他國締結協定。
他說:“同樣,我們也期望其他國家充分履行它們同我國簽署的協議。”
李總理強調,法治體系對一個穩定和建設性的國際秩序至關重要。它使大小國家能夠和平共處,共同努力,作出具有約束力的承諾,並確保政權更替不會影響國與國之間所簽訂的協議。
“它也促進國際金融和貿易,鼓勵跨境投資,並通過國際分工促進增長和繁榮。”
遇到爭端時,我國則支持通過國際法院和海牙常設仲裁法院等機構解決分歧。李總理說:“我們已多次將糾紛提呈國際法院和常設仲裁法院裁決,並始終尊重和遵守判決,即使有關判決對我們不利。”
李總理指出,我國也積極參與討論國際法治體系的發展。上世紀80年代,我國外交官許通美擔任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主席,並參與制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近年來,我國則參與了《聯合國關于調解所産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的磋商。
聯合國大會去年12月通過了命名爲《新加坡調解公約》的和解協議公約。這是聯合國框架下首個以新加坡命名的公約,旨在促成國際商業和解協議的執行,從而促進國際商業發展和跨境貿易。
我國今年8月7日將舉行《新加坡調解公約》簽署儀式,李總理昨天廣邀世界各國成爲公約的締約方。
李總理說,除了參與國際條約磋商,新加坡也致力于爲區域各方提供解決爭端的法律架構和服務。
他指出,我國在前年制定調解法令,允許和解協議記錄轉爲庭令,促進調解協議的執行工作。此外,我國也通過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SIMC)、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SICC)和麥士威國際爭議解決中心(Maxwell Chambers)等一系列平台,爲各方提供商業爭端調解服務。
李總理說,上述努力已成功奠定新加坡法律的國際地位。最近一項調查就顯示,在處理亞洲跨境交易問題上,新加坡法律的使用率僅次于英國法律。
IPBA年會昨起一連三天在我國舉行,共邀請全球1000多名律師聚首討論法律界面對的新挑戰。IPBA成立于1991年,今年是該協會第三次在我國舉行年會,上兩次是在1994年和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