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綜合訊)曆時兩年多後,將九輛新加坡裝甲車未申報運載進入香港水域的船運公司被判罰9萬港元(約1萬5622新元),船長被判坐牢三個月,緩刑一年半,罰款9000港元(約1562新元)。
綜合《星島日報》《南華早報》等港媒報道,新加坡注冊的船運公司APL及涉案船只船長潘學軍,昨天在香港區域法院被判罪名成立,下午判刑。
法官在判刑時指出,考慮到案情特殊,涉案裝甲車已歸還新加坡國防部,又沒有證據指涉及欺詐或有預謀,或顯示裝甲車對公衆及船只構成安全問題,APL與潘學軍也沒有額外獲益,因此作出以上裁決。
法官表示,APL身爲船務代理人,須向涉案船只船長索取船只是否承載危險品等資料,以及向局方提供相關資料、安排及處理船泊等事宜。
因此,APL對于船上貨品有一定責任,不能將所有責任轉移他人,且從APL與潘學軍的聯系,顯示兩人有共識,並分別擔任不同角色。
法官也強調,車身雖然被帆布蓋住,“但依然可以看見車輪”,裝甲車不是被裝在密封容器內,船長在裝船時也在場,再加上相關表格列明台灣與新加坡國防部爲送貨與收貨方,因此不相信潘學軍會相信船上沒有裝甲車。
法官指出,向香港有關部門申請軍事貨物入口證理應不難,也不會不被批,因此不接受兩名被告對船上載有裝甲車不知情的說法。
案情顯示,新加坡國防部委托APL在2016年11月將九輛泰萊斯(Terrex)裝甲運兵車從台灣高雄以海運方式,經廈門、香港運回新加坡。
在過境香港葵湧貨櫃碼頭時,這批裝甲車因未申請相關許可及辦理相關手續,遭香港海關扣押,一度成爲中新關系中的不安因素。
這批裝甲車于隔年1月底歸還新加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