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局要求裕廊鄉村俱樂部填補教練85個月近42萬元的公積金,但高庭指出健身教練是名“獨立合約員工”並清楚合約條件,雇主無須爲他繳付公積金,因此判俱樂部上訴得直。
中央公積金局指裕廊鄉村俱樂部沒有爲健身教練繳交公積金,要求俱樂部填補教練85個月近42萬元的公積金。不過,高庭指健身教練是名“獨立合約員工”,雇主無須爲他繳付公積金,公積金局因此不能向俱樂部追討款項。
高庭法官施奇恩昨天推翻國家法院地方法官判決,指對方把健身教練尤索夫(Mohamed Yusoff Hashim)判定爲俱樂部受雇職員是錯誤的。
他判俱樂部上訴得直,面對的四項控狀罪名不成立,所繳交的罰款也會退還。
根據案情,尤索夫在1991年2月1日以雇員身份受聘于裕廊鄉村俱樂部有限公司。但自1998年11月起,尤索夫改以“獨立合約員工”的身份受聘,公司也自此停止爲尤索夫繳交公積金,並取消其職員福利,包括有薪年假和醫療保險等。
尤索夫承認當時感到震驚,但接受了安排,之後也在系列合約下繼續爲俱樂部服務。合約每年或每兩年會磋商一次。
但在2016年,尤索夫獲悉俱樂部會結束營業後,卻向公積金局查詢自己能否獲取公積金,當局發現尤索夫有權享有這項權利後,進而提控俱樂部。
控方去年以四項控狀提控,指俱樂部在2003年至2016年間,沒有爲健身教練尤索夫繳交四個月的公積金。控方的立場是,尤索夫在公積金法令下,屬于俱樂部職員,應獲有公積金。
國家法院地方法官當時指,尤索夫上班時要打卡,訓練計劃和收費等都須經過俱樂部批准,這些例子顯示俱樂部和尤索夫之間有雇主和員工關系,後來就這四項控狀判俱樂部罪成,罰款3600元。
控方事後提出申請,要求向俱樂部追討從1998年至2016年,利上加利,共85個月總額41萬6924元的公積金款項,但遭法官駁回。控辯雙方分別就申請被駁回和被定罪提出上訴。
事實顯示,尤索夫有一定的談判力量,也不如控方所稱,是剝削行爲的受害人。
——高庭法官施奇恩
高庭指原判沒考慮多個因素
施奇恩昨天闡明裁決立場時說,俱樂部和尤索夫都了解也接受雙方之間的合作關系,俱樂部並沒有欺騙行爲。
他提到,尤索夫清楚知道,自己每次和俱樂部簽約時,俱樂部都不會爲他繳付公積金,而他須要以自雇人士身份爲自己繳交公積金。尤索夫也確實這麽做。
施奇恩感到好奇的是,尤索夫爲何到2016年才聲稱合約內容沒有真實反映協議的實況,且合約條款並沒有不清楚至無法理解的程度。“事實顯示,尤索夫有一定的談判力量,也不如控方所稱,是剝削行爲的受害人。”
他說,地方法官在作出判決時所參考的多個因素並沒清楚指向尤索夫是獨立合約員工或受雇職員。
例如,地方法官提到尤索夫在俱樂部工作期間,須打卡上下班,施奇恩不理解這如何顯示雙方之間的雇主和雇員關系,因爲這可能是行政或運作所需。
施奇恩也指出多個例子,顯示尤索夫的身份和受雇職員不一樣。這包括俱樂部職員表現評估框架不適用于尤索夫、他沒有須達到的表現指標,也沒有受邀參加職員都得出席的員工晚宴等。
由于施奇恩判定尤索夫是名“獨立合約員工”,俱樂部無須爲他繳交公積金,他也因此駁回控方要求追討85個月公積金款項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