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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籌款後交出款項 籌款公司老板上訴得直獲減刑

2021 年 3 月 12 日 探究研习社

專業籌款公司老板出示證據證明自己籌款後有把款項交給慈善機構,昨天上訴得直,獲高庭法官減刑六周,16周刑期減少爲10周,2000元罰款金額維持不變。

本案的被告是36歲的陳志權,他因沒有提交籌款活動資料而觸犯慈善法令,另外,他也被控對公務員動粗以及觸犯沿街挨戶募款法令等罪狀。他認罪後今年1月在國家法院被判坐牢16周和罰款2000元。這相信是首名因沒有配合慈善總監要求,在慈善法令第41A(7)條文下被定罪的人,當時該項罪名的刑期是12周。

陳志權在案發時是Alliance Career Entrepreneurship(簡稱ACE)的老板。ACE與En Community Services Society(簡稱ECSS)慈善機構簽署了一份備忘錄,要在2014年2月10日至2014年5月10日主辦籌款活動,而ACE每個月會支付3000元至5000元的善款給後者。

陳志權利用這個備忘錄申請到沿街挨戶募款的執照,但由于ACE募款的手段過于偏激,遭到民衆投訴,執照在期滿後無法延期。

慈善總監事後介入調查,要求陳志權提呈所有與籌款活動相關的資料,但陳志權直到最後通牒後都沒提交慈善總監所要的資料,因此觸犯了慈善法令條文。

陳志權在國家法院承認的罪行包括指他沒有把籌集到的善款交給慈善結構,國家法院法官認爲這是加重他罪責的因素,判他這項罪成坐牢12周,其余的刑罰則是四周和罰款2000元。

陳志權過後聘請新律師陳俊良和黃國彥針對刑罰提出上訴,高庭法官鄭永光昨天審理這起上訴案。根據黃國彥律師,他們向慈善機構ECSS查詢證實陳志權曾分四次把總共1萬零60元的款項交給ECSS。黃國彥律師提呈這些新證據,在提上訴時要求改判罰款。

曾告知前律師已付款

主控官了解到陳志權確實支付了款項後,也陳詞表示支持降低刑期,建議把這項罪名的刑期改爲10周。高庭法官鄭永光聽了雙方的陳詞後,表示陳志權的罪責應判監以示懲罰。

不過,他同意陳志權有付款的確可降低罪責,把案情提到的“沒把款項交給慈善結構”給刪除,並把12周的刑期改爲六周。陳志權因此共需坐牢10周和罰款2000元。

鄭永光法官也詢問爲何有付款變成沒付款,黃國彥律師透露陳志權曾告知前律師已付款,但前律師忽視這點,陳志權在國家法院法官判刑時才意識到這是加重罪責的因素,目前,陳志權已向律師公會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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