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使法律架構更現代化,同時讓更多新加坡判決獲得外國的承認,並允許政府在未來簽署雙邊條約時享有更大的靈活性,國會將把兩個古老的法令化簡成一,即修正“相互執行外國判決”法令、擴大外國判決的性質和範圍,然後廢除“相互執行共和聯邦判決”法令。
目前,相互執行的外國判決僅限于財務判決,但必須先向當地法庭申請注冊,才能到外國執行。法案修正後,我國可以與其他可相互執行判決的地區,探討擴大可執行判決的性質,包括非財務的判決、國家法院級別的判決,以及非正審(interlocutory)判決,但範圍有待新加坡與個別條約國簽定。
非正審判決包括全球資産禁制令(Mareva Injunction),對企業或個人到可執行判決的國家打官司尤其有用。
一旦有更多個和更多種類的新加坡判決獲得外國的承認,且能在當地執行,將有助于提升新加坡作爲糾紛調解中樞的地位,也讓目前使用新加坡法庭的許多國際各方覺得有用。律政部兼衛生部高級政務部長唐振輝前天在國會提出相互執行共和聯邦判決(廢除)法案和相互執行外國判決(修正)法案一讀。
兩個法案料下個月提出二讀。相互執行共和聯邦判決法令(Reciprocal Enforcement of Commonwealth Judgements Act,簡稱RECJA)一旦廢除,就剩相互執行外國判決法令(Reciprocal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ements Act,簡稱REFJA)來管轄在新加坡的外國判決。
1920年制定的RECJA及1959年制定的REFJA,涵蓋11個地區,即馬來西亞、文萊、香港、澳大利亞、新西蘭、英國、印度、斯裏蘭卡、巴基斯坦、津巴布韋和向風群島(Windward Islands)的法庭(權限和級別相當于新加坡高庭或終審法院)所發的民事財務判決,但不包括刑事和家事的判決。
1997年7月回歸中國的香港,其判決已歸納在REFJA的範圍。
新加坡正式廢除RECJA前,將與剩余的十個國家與地區討論,再確定雙方是否同意相互執行判決。一旦同意,這些國家將列入REFJA裏。
爲了杜絕有人走法律漏洞,REFJA的修正也列出一些不受承認、無法執行的判決。
比如,A國和B國可互相執行判決,但有人把C國的判決拿到A國執行,再通過A國,向B國申請執行。不過,根據法令,C國的判決將不受B國的承認,也無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