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芳在巴刹巧遇阿玲,談起上海女子繼承亡夫一半公寓權益,死後原配一無所得的新聞。阿芳不解,公寓明明是男子與前妻聯名的,爲何法庭這樣判?阿玲也不明白,順提兒子最近跟朋友投資買公寓,說律師叫他用什麽‘分權擁有’,不要用‘聯名擁有’的方法注冊。
‘聯名就聯名,幹嘛還分這麽細?兩種有差別咩?’不論是組屋或私人房地産,動辄數十萬元,高則數千萬元,以什麽形式注冊馬虎不得。
本期《說法識法》,邀請福爾敦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達榮解答這兩種聯名方式的法律意義,也談談聯名其他資産時,包括銀行聯名戶頭須注意的事。
夫婦聯名的房地産,離婚時未必就自動終止,完全取決于法庭如何裁定。
李達榮律師說,離婚時,法庭發的庭令有兩種,一是對離婚一造或兩造産生效力的個人庭令(personal order),另一是對特定資産起效力的房地産庭令(property order)。
他舉例說,離婚男女方聯名擁有A、B和C三個房産,還有汽車和銀行戶頭。
以個人庭令來說,法庭不必針對特定資産發出庭令,只須針對所有資産給予一個大方向。比如,叫男女方集合所有的婚姻資産,然後各分一半。
以這種情況來看,正式離婚令發出後,A、B和C的聯名形式不會自動終止,“庭令是強制男女方采取行動,賣掉房子和汽車,將所得分一半,戶頭存款也分一半。”
他指出,當房子准備出售時,聯名形式才會終止。
至于第二種房地産庭令,聯名形式則自動終止,即使房子還沒准備出售。
不過,法庭裁決時也可綜合兩種庭令,例如,下令平分A,其余資産以六四來分。
“聯名擁有”和“分權擁有”有差別
房地産擁有權分兩種,一是“聯名擁有”(joint tenancy),另一是“分權擁有”(tenancy-in-common),以什麽形式注冊,對持有人都起顯著影響。
李達榮律師說,聯名擁有的房地産,當其中一方去世時,生存者取得權(rule of survivorship)的原則就會生效,即死者的擁有權會自動轉到還在世一方(可超過一人)的名下,不能當成去世一方的遺産列入其遺囑,或按照“無遺囑繼承法令”分配(如無遺囑)。
“分權擁有”則不同。當其中一個屋主死亡,房地産的權益可根據持有的百分比分割。屋主可通過立遺囑,讓遺産受益人享有擁有權;如無遺囑,去世一方的擁有權,則按照“無遺囑繼承法令”分配。他說,夫妻一般都以聯名擁有的形式注冊房地産,如涉及做生意或投資,房地産則多以“分權擁有”注冊。
聯名擁有的房地産,如果一個持有人突然過世,另一方可直接獲享房地産的全部權益,不必采取任何行動,包括請律師辦理手續。
房子如果是“分權擁有”,假設丈夫持70%,妻子30%,丈夫突然死亡且沒遺囑,妻子就得向法庭申請,分割權益,享有70%的一半(即35%),剩余的35%給孩子平分。
李達榮律師說,即使是立了遺囑,也一樣得向法庭申請遺囑驗證書。喪偶期間,還得處理這樣的事,可以是混亂且困難的。
“分權擁有”較適合商業情況
夫婦聯名擁有的好處是一方過世,另一方自動繼承整個房地産。如果是分權擁有,其中一聯名人死亡,其他聯名人必須到法庭解決亡者一方的權益,看是不是讓其他聯名人買下,還是把房子賣掉,然後根據權益的百分比分掉售賣所得。
還健在的屋主,即使想保留房地産,但沒有經濟能力買下亡者的權益的話,房子還是得賣掉的。
李達榮律師指出,只要是涉及商業,以“分權擁有”的形式注冊是比較理想的,因爲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他舉例說,如果A和B分別持30%和70%的廠房權益,B過世,A可繼續持有那30%,直到B的受益人來分配B遺留的70%。
李達榮律師提醒,如果是商業合作,聯名擁有形式注冊房地産有一定風險。
他說,假設A和B分別支付廠房的30%和70%,再以聯名擁有注冊擁有,兩人後來鬧糾紛,要拆夥,但公司的持股情況不清楚。
只有30%權益的A,可能虛稱他和B的股權是相等的,會爭取房地産的50%權益。B得上法庭起訴A,證明他當年付了70%,過程可以很冗長。
萬一B過世,貪心的A大可瞞著B的家人,說他根據生存者取得權原則,可得全部權益。不過,如果B的家屬起疑,他們可采取法律行動向A追討,但過程同樣冗長。
父母與子女 應簽署信托宣誓書
一些年邁父母爲了方便,喜歡與孩子聯名銀行戶頭,沒考慮到保障利益的問題。李達榮律師說,A和B有聯名戶頭,A一旦過世,B就得到存款。
他說,一些父母讓聯名的孩子任意提存款來用,一些父母則要持守存款,等孩子到達某個年齡,才讓孩子享有存款。像這樣的情況,法律無法阻止孩子任提,父母只有給予管教,灌輸理財知識給孩子。
他指出,一些父母雖然與孩子聯名,但他們還是要保留存款給自己,只是要孩子代爲管理戶頭罷了。
以這情形來看,要保障錢財,最好的方法是父母跟孩子簽署信托宣誓書,讓孩子承認他們並非真正的存款持有人,他們只是代爲保管。這麽一來,孩子若擅自提取,就算違法,可能被父母起訴追討。
李達榮律師說,一些父母可能利用聯名戶頭來存款和交易,允許孩子也這麽做。這種情況下,信托宣誓書就沒有效力,因爲存款不斷變更。
他建議,父母要保護自身利益,就得保存詳細的存款和提取記錄,確定到底由誰經手。日後有爭議,就有證據。
“最終,保護自己利益的最聰明做法是,不要開設這樣的聯名戶頭,因爲存款不斷被不同的人提取。父母應當有自己的戶頭,用自己的戶頭交易和用錢。”
其他聯名資産
李達榮律師說,聯名投資戶頭跟聯名銀行戶頭一樣,任何持有人要保障自己的利益,同樣可簽署信托宣誓書。
至于保單,因爲相關基金一般浮動不大,所以較少觸及與聯名銀行戶頭和聯名投資戶頭的問題。
可是,如果保單聯名人享有的基金份額不同,也應記錄在案。
聯名保險箱的情況也一樣,因爲儲存物件容易鑒別,一旦不見,不難追查下落和罪魁禍首。
個案:男方過世 法庭判給女方一半權益
男女方結婚時聯名買公寓投資。辦理離婚時,女方要求平分,男方卻在公寓未出售前過世。
男方家人要求享有一半的權益,起訴女方,女方卻稱享有所有的權益。
法庭裁定,較早的判決已下令兩人賣掉公寓,然後平分,當時聯名形式已轉成分權擁有。
法庭判男方家人勝訴,下令公寓得賣掉,女方和男方家人各得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