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涉及金玉華黃金投資騙局的女錢騾,被指到全島各地當鋪典當黃金,過後欺騙當鋪謊稱遺失當票,讓當鋪補開當票,然後再以此將黃金贖回。她們昨早分別在欺騙或不誠實的引誘他人移交財物和洗黑錢罪名下被控上法庭。
警方昨天發表文告說,商業事務局已將四名金玉華(Genneva)公司的代理控上法庭。她們被指在公司向投資者收取了約3500公斤的黃金後,將其中的31公斤拿去典當,隨後卻欺騙當鋪,表示當票已遺失,讓當鋪補開當票,並以此將黃金贖回。目前並不清楚四人欺騙當鋪補開當票的目的。
根據控狀,四名被告分別是廖美珍(51歲)、張金霞(52歲)、陳巧玲(36歲)和吳小莉(41歲)。廖美珍和張金霞分別被控一項欺騙或不誠實的引誘他人移交財物和一項觸犯貪汙、販毒和其他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的控狀。陳巧玲則是面對額外一項欺騙或不誠實的引誘他人移交財物的控狀。吳小莉共面對16項控狀,包括14項欺騙或不誠實的引誘他人移交財物和兩項觸犯貪汙、販毒和其他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的控狀。
其中,四人面對的欺騙或不誠實的引誘他人移交財物的控狀都指她們在2012年9月29日至10月1日期間到全島多個當鋪謊稱遺失當票,要求補開當票,而觸犯貪汙、販毒和其他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的控狀則指他們取回的黃金拿去再典當,並將收益轉移至中國。
欺騙或不誠實的引誘他人移交財物一旦罪成,最長刑罰是10年監禁,或外加罰款,而觸犯貪汙、販毒和其他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則可面對不超過50萬元的罰款,或不超過七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金玉華公司涉嫌在2008年至2012年期間以36%高額年回報率的“黃金回購計劃”,在新馬兩地誘導3萬5000名投資者買金,投資金額達33億新元。公司隨後以測試黃金之名,一個半月內收回3500公斤黃金,但之後並未歸還。公司總經理郭豐隆(63歲)和負責運營的林宏文(41歲)已于今年2月被控。(人名音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