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上訴庭案件量近年來不斷增加和日趨複雜。爲了長久解決上訴庭資源和時間有限的問題,政府決定就司法架構作出改革,改變最高法院的審案結構,設立新的高等法庭上訴審判庭,以減輕上訴庭法官的審案負擔。
律政部兼衛生部高級政務部長唐振輝昨天在國會提出三個(修正)法案一讀,旨在完善司法系統,加強法庭的效率和靈活性。
律政部昨天發表文告說:“新的上訴審判庭(Appellate Division)將使最高法院更好地部署有限的司法資源,以及在最高法院上訴庭(Court of Appeal)和新的上訴審判庭之間更好地管理上訴案件量。這將確保法庭程序保持高效率、維護訴諸法律的權利,以及維持司法的高素質。” 2013年和2018年,最高法院上訴庭分別審理了314起和490起民事和刑事案件,五年內增加了56%。
上述三個(修正)法案包括:新加坡共和國憲法(修正)法案、法官薪酬(修正)法案,以及最高法院司法權(修正)法案。
最高法院依舊由最高法院上訴庭和高庭組成,其中高庭的結構將重組成兩個部門,包括新設的上訴審判庭和普通審判庭(General Division)。
高院上訴庭仍是終審法院
最高法院上訴庭將保留本地終審法院地位,上訴庭法官(Justices of the Court of Appeal)將繼續審理所有的刑事案,並審理對個人或社會有顯著影響的特定案件,包括藐視法庭和公司破産案、涉及仲裁法、國際仲裁法、專利法、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憲法、行政法、競爭法、贍養父母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選舉法令、總統選舉法等,以及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SICC)的案件。
新設的上訴審判庭專審最高法院上訴庭不審理的民事案,上訴案通常由兩到三名上訴審判庭法官(Judges of the Appellate Division)負責。
上訴案審結後,如果任何一造還要進一步上訴到最高法院上訴庭,得獲得最高法院上訴庭的批准,才能提出上訴。只有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課題,才能得到批准。
現有的高庭包括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和高等法庭家事審判庭,將重新命名爲普通審判庭,而普通審判庭的高庭法官,將繼續享有高庭現有的司法權限。
高等法庭普通審判庭審理的案件如果要上訴,將交由最高法院上訴庭或上訴審判庭審理。
不過,最高法院上訴庭有權決定,把民事上訴案移交上訴審判庭或自行審理。
爲了解決最高法院上訴庭案件量增加的問題,大法官梅達順在今年新司法年開幕禮上就宣布在今年內采取臨時措施,包括讓更多高庭法官審理上訴庭的案件,並且增加最高法院上訴庭審案的天數。
上述三組法官將統稱爲“最高法院法官”。鑒于上訴庭法官被重新命名,以及新的“上訴審判庭法官”稱號,法官薪酬法令也必須提出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