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表示,屋主對防範賣淫活動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當局提醒屋主,必須定期檢查租戶與房客,確保單位不會被用來從事賣淫活動。
屋主若知法犯法,將房子出租讓房客進行賣淫活動,可被判坐牢最長三年或罰款高達3000元,或兩者兼施。重犯者則可被判監禁高達五年或罰款高達1萬元,或兩者兼施。
國會這個星期複會將爲婦女憲章(修正)法案提出二讀,修正案建議當局加大執法力度,取締出租房屋作爲賣淫場所的屋主和租戶。
目前,房屋一旦被發現有賣淫活動,屋主和租戶須證明自己毫不知情,才可避免法律罪責。修正案建議,屋主和租戶今後還須證明已采取合理的謹慎態度,但仍無法察覺房屋被用來進行賣淫活動。
屋主或租戶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在簽訂租約前確定租客的身份,這和屋主目前在移民法令下須確定外籍租戶是合法居留者的做法類似。
加重賣淫刑罰
此外,修正案也加重對賣淫罪名的刑罰。這包括將初犯的最高刑期從三年增至五年,罪行嚴重的初犯,最高刑罰從五年增至七年;初犯最高罰款額則從目前2000元至1萬元,增至10萬元。至于重犯,最高刑期和罰款額也相應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