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三讀通過的婦女憲章(修正)法案規定,住房一旦被發現用來進行賣淫活動,屋主及二房東須證明他們在簽訂租約時並不知情,而他們當時已采取“合理的謹慎態度”但仍無法察覺房屋會被用來提供賣淫服務。
屋主與二房東今後有責任在出租房屋前同准租戶面談,核查對方的身份及背景,盡可能確定對方不是租房來進行賣淫活動。此外,賣淫廣告一旦指出任何地點提供性服務,就足以作爲該處經營淫窟的證據。
婦女憲章(修正)法案昨天在國會三讀通過,以落實一系列新措施,加強警方取締非法賣淫活動的力度。
內政部兼國家發展部高級政務次長孫雪玲昨天在國會提呈法案二讀時說,“快閃妓院”(pop-up brothels)有增加趨勢,特別是在住宅區。犯罪集團往往租用多個住宅單位,以便不斷轉移陣地賣淫。
2015年至2018年,每十名因從事網絡賣淫被捕的外籍女子,就有七人是在住宅區提供性服務。
孫雪玲指出,犯罪集團經常冒用他人的證件來簽訂租約,導致警方難以追查。她強調,出租房屋的屋主、二房東及房屋經紀都須提高警惕,協助確保犯罪組織沒有經營賣淫活動的空間,遏止這股趨勢在社區蔓延。
新法案規定,住房一旦被發現被用來進行賣淫活動,屋主及二房東須證明自己在簽訂租約時並不知情,而且即便已采取“合理的謹慎態度”(reasonable diligence),例如與租戶面談,仍無法察覺房屋會被用來提供賣淫服務。
孫雪玲說,屋主和二房東在出租房屋前應約租戶面談,除了核查身份,也應詢問對方租房是給誰住等問題;屋主若在國外,應委托一名代理人和租戶面談,並確保代理人核查租戶身份。
她也指出,要求屋主確認租戶身份並非新措施,根據現有的移民法令,屋主已須確認外籍租戶是合法居留者;新法案規定,屋主和二房東也須查核本地公民和永久居民的身份,避免房屋被濫用進行賣淫活動。
知情情況下協助出租經紀也可面對刑事責任
至于房屋經紀,孫雪玲說,他們有責任讓屋主及二房東了解應履行的責任。內政部正同房地産代理理事會(CEA)合作制定指導原則,讓房屋經紀了解如何給予屋主適當的引導和建議。
目前,房屋經紀如果沒有履行專業職責,包括沒有核查租戶身份等,可面對罰款或被吊銷執業資格。若在知情情況下,協助屋主出租房屋作爲賣淫場所,房屋經紀也可面對刑事責任。
數名議員質疑,屋主核查租戶身份的成效。孫雪玲回複時指出,內政部曾考慮要求屋主在出租單位後進行突擊檢查,或在屋外安裝閉路電視等,但受詢的利益相關者普遍認爲這將給屋主增添繁重的負擔。
孫雪玲重申,只要屋主或二房東簽署租約時,已在能力範圍內采取防範措施,即使單位過後真被用來經營淫窟,他們也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她指出,修訂法案的用意也是希望屋主及二房東采取謹慎的態度,核查租戶身份時“問對的問題”。
“這有助向企圖冒用他人身份來租用房屋的犯罪集團發揮阻嚇作用。”
擁有一間三方式組屋的陳美惠(37歲,剪輯師)說:“身爲屋主,我也不希望自己的房子被用來賣淫,但希望當局對如何核查准租戶的身份背景給予更詳細的說明,例如提供一個清單,讓屋主參考。”
修讀法案規定,屋子被用作淫窟的屋主,初犯可坐牢最長五年、罰款最多10萬元,或兩者兼施。這比現有的最長3年監禁,以及3000元的最高罰款額重。重犯則可坐牢最長七年,罰款最多15萬元,或兩者兼施。
另一方面,修訂法案也擴大對“妓院”的定義,只要賣淫廣告或通訊應用的聊天記錄顯示某個地點提供性服務,就足以作爲該處經營淫窟的證據。這麽做是爲了應對犯罪集團租用不同住宅單位以避免追查等伎倆,加強警方執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