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學多財
從普通市民的角度來理解常見的經濟和財經術語和課題。
什麽是避免雙重課稅?它有何好處?
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簡稱DTA)是兩國或兩個司法管轄區之間締結的協定。
簽訂DTA的兩國或司法管轄區能爲各自商家和企業帶來最大的好處,就是避免在兩地各被課稅一次或被雙重課稅。
因此,DTA有利于在兩地從事貿易、投資、技術或專業交流的商家或企業。兩地的商家和企業若陷入糾紛,也可借助此平台解決爭端。
值得留意的是,只有身爲締約方的繳稅居民(tax residents)才能享有DTA提供的優惠。爲此,商家和企業在報稅時,需要提交稅務居民證書(Certificate of Resident,簡稱COR)。
不過,並非所有締約的DTA皆可爲商家和企業帶來稅務豁免的優惠,有者是減稅。若是減稅,這也意味著商家和企業仍面臨雙重課稅的負擔。在此情況下,DTA能提供的是雙重減免(Double Tax Relief,簡稱DTR),即商家和企業可申請稅務抵免(tax credit)以減輕負擔。
目前,新加坡已經締結60個全面性的DTA,七個有限協定(limited treaty)。
在一些已經締結的DTA中,我國也根據防止稅基侵蝕和盈利轉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簡稱BEPS)的多邊公約,進行修訂。這包括與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法國、日本,以及阿拉伯聯合酋長國(UAE)等23國締結的DTA。
BEPS是指跨國公司利用國際稅收規則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國稅制的差異和漏洞,減少全球總體稅負,甚至達到雙重不征稅的效果,造成對各國稅基的侵蝕。
我國與巴西、智利、香港、阿曼和沙特阿拉伯等締結的是有限協定。一般上,有限協定僅限船運和空運領域的行業避免被雙重課稅。
另有一些DTA是已經簽署但還未生效,例如我國與亞美尼亞(Armenia)、希臘以及烏克蘭等簽署的D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