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援引市鎮會法令2017年3月修訂後擴增的權限,指示阿裕尼—後港市鎮會不得准許劉程強、林瑞蓮單方面代表市鎮會承擔或批准支出項目,也不應授權他們單方面代表市鎮會接受或免除涉及市鎮會貨物、服務或工程的估價或競標。此外,兩人也不得爲市鎮會簽發支票。
藍雲舟 報道
國家發展部長黃循財向阿裕尼—後港市鎮理事會發出指令,要求市鎮會限制工人黨議員劉程強和林瑞蓮在指定財務決定上的權限,避免他們再次導致財務疏失的情況。
國家發展部在研究阿裕尼—後港市鎮會(AHTC)上個月提交有關劉林二人無須回避財政事務的回應後,昨天下午宣布這項決定。
當局指出,AHTC提呈的理由與高庭對于劉林二人行爲操守的嚴厲裁決並沒有直接關聯。更重要的是,這些理由也無法減輕兩人嚴重的行爲疏失。
“我們注意到,雖然AHTC采取了措施,不過這些措施對于如何能有效防止不誠實理事再次出現違規行爲並不明確。”
政府援引市鎮會法令2017年3月修訂後擴增的權限,指示AHTC不得准許劉程強、林瑞蓮單方面代表市鎮會承擔或批准支出項目,也不應授權他們單方面代表市鎮會接受或免除涉及市鎮會貨物、服務或工程的估價或競標。此外,兩人也不得爲市鎮會簽發支票。
國家發展部指出,這項部長指令並不影響劉程強和林瑞蓮作爲市鎮會的民選代表,繼續履行他們個別崗位上的功能和職責,包括參與市鎮會討論以及市鎮會個別委員會的投票決議。
高庭去年10月11日作出有關AHTC案第一階段判決,判定劉程強和林瑞蓮有違受托責任,工人黨秘書長畢丹星則有違“善巧與謹慎的責任”(duty of skill and care)。
隔月,副總理兼財政部長王瑞傑在國會提出“誠信動議”,指劉程強和林瑞蓮在管理市鎮會時不誠實、有違受托責任,要求市鎮會采取行動,包括要求二人回避一切與財務相關的事務。
動議獲國會通過,但所有工人黨議員當時都投下反對票。畢丹星當時說,國會若通過動議,理事會將對此事進行討論和投票。
11月底,AHTC宣布,市鎮會投票後以17票對1票表決,劉程強和林瑞蓮無須回避市鎮會財政事務。
將待上訴庭裁決 再決定是否維持或修改指令
國家發展部隨後要求市鎮會提供達至這項決議的理由,並問市鎮會是否有意采取其他臨時措施來保障市鎮會利益。市鎮會于上個月13日提呈回應。
由于劉林等市鎮會理事已對高庭判決提出上訴,國家發展部表示,將待上訴庭作出裁決後仔細研究裁決,再決定維持、取消或調改上述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