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加坡調解公約法案(Singapore Convention on Mediation Bill 2020)昨天在國會提出一讀,使新加坡成爲首個制訂法案和核准公約的簽署國之一。
由律政部兼衛生部高級政務部長唐振輝提出的法案一旦獲三讀通過,將加強我國作爲國際糾紛調解中心的領先地位,屆時可提供企業更全面、化解糾紛的選項,包括訴訟、仲裁或調解。
僅適用于商業和解協議的新加坡公約,必須在第三個簽署國核准和提呈相關文件給聯合國之後的六個月後,才能生效。
新國際公約旨在促進跨境商業調解,鼓勵企業在涉及高額交易的跨境商業糾紛中,采取有效的調解途徑。
律政部的文告說,新加坡公約法案可讓涉案的任何一造向最高法院申請執行國際和解協議,或在新加坡法庭打官司時,向法庭申請援引和解協議作爲辯護理由,加以證明該事件已獲得解決。
比如,各造向高庭申請把協議記錄爲庭令;現有的合約補救也將獲得保留。
“可使用的選項將提供各造靈活性,讓他們根據個別的情況決定最恰當的選項模式,進而節省時間和費用。”
法案涵蓋的其他條文包括:各造必須符合相關條件,才能提呈有關執行或援引協議的申請給法庭,讓法庭考慮是否要批准相關申請,以及列出法庭可駁回這類申請的理由。
聯合國框架下首個以新加坡爲名的公約于2018年12月在聯合國大會通過。
新加坡公約簽字儀式去年8月7日在我國舉行,當時有46個國家簽署,另24個國家見證支持。去年9月,有另5個國家加入,使簽署國達到51國。
協議可更快通過法庭執行
有越來越多跨境商業糾紛選用調解方式解決,其中的好處是減少企業關系被終止的可能。
不過,各造也面對問題,因調解協議並非庭令或仲裁裁決,只是一項合約,因此無法通過法庭來執行。欠缺有效與和諧的框架,導致跨境商業協議執行時出現困難。
有了新加坡公約,企業將有更大的保證,因協議可以更快地通過法庭加以執行,也可讓其中一造到法庭索償時,援引協議作爲辯護理由;公約也促進國際商貿和調解的使用。
在國際爭議解決執行框架上,新加坡公約能彌補現有國際仲裁協議《紐約公約》和《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的不足;受新加坡公約約束的簽署國,必須執行在有關框架下達成的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