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國慶日當天,一名青年爲了拍攝國慶慶典的煙花表演,在空域受管制場的新加坡摩天觀景輪前操控無人機,觸犯了公共秩序法令條文,昨天在國家法院認罪。
這是我國國會2015年5月通過遙控無人機(公共安全與保安)法案後,首次有人在沒有准證的情況下使用遙控無人機進入“特別活動區”(Special Event Area)而被控上法庭。
被告陳進康,21歲,目前是全職國民服役人員,控狀指他在去年8月9日晚上7時50分,在摩天輪前的萊佛士道上放飛一架無人機。上述地段在當天已被列爲“特別活動區”,沒有准證不得在該處使用無人機。
案情提到,被告將無人機飛升到10.8米高處約45秒,而該無人機有12.7英寸長、9.5寸英寬、3.3英寸高,重約905克。
調查發現,被告有意在當晚拍攝煙花表演,因此無人機上設有攝像裝備。不過,當他被發現時只是在試飛無人機,沒有啓動攝像功能。
主控官指出,案發當晚,國慶慶典場所周圍都放上許多告示牌,提醒公衆不得在沒有准證的情況下操控無人機,而其中兩個告示牌靠近被告所在地,因此他應該有看到才對。
爲了起阻嚇性作用,主控官要求法官嚴懲被告,判他罰款4000元。
被告:國慶日人人穿紅沒注意紅色告示牌
被告沒有代表律師,他向法官求情時解釋,當時他從薛爾思橋的方向走到被逮捕的地點,並沒有看到主控官所說的告示牌。此外,告示牌是紅色的,當晚許多人都因爲國慶日而穿上紅色的衣服,所以更難注意到告示牌。
基于這是第一起違例在“特別活動區”操控無人機的案件,法官需要時間做出判決,案展2月18日下判。
根據遙控無人機(公共安全與保安)法案下的條例,有意使用無人機的公衆必須按照不同的使用情況,分別向民航局申請准證。(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