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籍客工在沒有執照的情況下,爲在本地工作的客工彙錢回鄉,七個月內收到約200萬元的彙款,昨天被判罰款1萬5000元。
今年39歲的汗·菲道斯(Khan Ferdous)被指于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月27日之間,在沒有彙款執照的情況下,協助其他孟加拉客工彙錢回鄉,因而觸犯外幣兌換與彙款業法令(Money-changing and Remittance Businesses Act)。
案情顯示,去年1月22日晚上11時59分,警方在德斯加路巡邏時隨機抽查,發現被告攜帶的藍色包內有大量現金,還從他身上搜出四張提款卡、一本粉紅色的筆記簿和一台手機。
經過點算,警方發現被告共攜帶了14萬4928元的現金,問及原因時,他卻無法給予合理解釋,因此當場將他逮捕。
調查發現,被告在沒有彙款執照下,爲其他孟加拉籍客工彙款回鄉。他每個周末傍晚5時30分至晚上8時30分之間,都會出現在德斯加路一個遊樂場旁的空地。客工在領薪後,就會到那裏請被告幫忙彙錢。
被告之後會把收到的彙款交給一名前來新加坡的孟加拉籍旅客,讓他把錢帶回孟加拉給自己的兄弟。被告的兄弟拿到錢後,就會依據彙款者的指示,與當地應該收到錢的人接洽,再以雙方同意的兌換率,將新元換成孟加拉塔卡後轉賬給對方。
每彙1萬元賺取31元 還設合作社幫會員投資
被告承認被捕當天被搜出的現金中,有9萬5000元是分別在兩個星期天,從70名孟加拉客工手中收集到的彙款。粉紅色筆記簿則是用來記錄彙款數額及所需要的相關資料與聯絡方式。
被告也承認,他每個周末平均能收到3萬元至4萬元的彙款,而每彙1萬元,他能賺得31元。在提供彙款服務的七個月裏,他共賺取6720元。以被告提供的資料來計算,他在這七個月當中,共收了至少200萬元的彙款。
另外,警方搜出的14萬4928元現金中,9萬5000元是他收到的彙款,其余的錢則是客工投資的款項。被告稱他成立了一個“Race Group”合作社,幫助會員投資,在大家的同意下,用這些錢設立一家制造磚塊的工廠。
主控官指出,被告在沒有執照的情況下彙款,有意無意中或將協助洗黑錢或資助恐怖分子的活動,爲了起阻嚇性作用,應該嚴懲,罰款2萬元。
被告的代表律師則反駁,被告以低于市價的彙率爲同鄉提供彙款服務,而請他彙款的客工都說是把錢彙給家鄉的親人,這是造福大衆的行爲,與非法活動無關,因此懇請法官輕判,罰款1萬5000元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