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將擴大對銀行的監管權力,包括可在銀行違反洗黑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相關法令的情況下,撤銷該銀行執照。
此外,它也能以損害公衆權益爲由,撤銷該銀行執照。
國會是在本月6日三讀通過銀行(修正)法案,上述是該法案修改的內容之一。
教育部長王乙康代表負責金管局事務的國務資政兼社會政策統籌部長及金管局主席尚達曼就法案提出二讀時指出,隨著銀行業格局出現變化,新的風險産生,我國監管框架也必須不斷更新,以能更妥善地應對這些風險。
“因此,我們有必要擴大金管局撤銷銀行執照的理由,以便更好地保護儲戶,加強金管局對銀行的執法權力,並維持對新加坡金融系統的信心和信任度。”
金管局目前能以損害公衆權益爲由,撤銷它所監管的大多金融機構的執照,但這權力並不包含銀行在內。通過修正案,該局可行使的監管權力擴大,這也符合澳大利亞和香港等其他國際管轄區的做法。
另外,修正案也賦予金管局新權力,加強針對銀行外包安排的監管。例如,銀行要在與合約條款中寫入金管局審計服務商的權力、對顧客信息的保護,以及在特定情況下終止外包合約。這是因爲銀行的外包安排越來越普遍和複雜,而保護顧客信息至關重要。
修正案也將商人銀行(merchant bank)的監管法令納入到銀行法令。
王乙康說,這是因爲商人銀行既是金融機構,又經營亞洲貨幣單位(ACU)交易活動,過去同時受金管局法令和銀行法令所約束。但現在金管局停止區分國內銀行單位(DBU)和亞洲貨幣單位,商人銀行的監管框架有必要相應簡化。
金管局目前能以損害公衆權益爲由,撤銷它所監管的大多金融機構執照,但這權力並不包含銀行在內。通過修正案,該局可行使的監管權力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