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不還就是指債務人到了約定好的還債的期限卻沒有還債,並且經過債權人有效催債後仍然拒不還債的行爲。
自古以來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現在債務關系緊張就是因爲欠債不還的現象太多了;無論原來是親戚、是朋友、是同事,欠錢不還的都是“大爺”。這就是說債權人自己討債是一件很難的事情,尤其是在債務人打定主意賴賬的時候;我國法律對于欠債不還的人已經有了相關懲罰措施。
1、執行名下“唯一”房産
一直以來“被執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不可強制執行”的規定讓很多債務人認爲自己有了賴賬的機會,其實這就是對條例的不完全解讀。唯一住房不可執行其實是有條件的,不是說只要名下只有一套房産就可以保得住,大多數情況下,唯一住房其實都是可以被執行的。
比如說,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比如其配偶、比如其成年子女等)名下若有其它可以滿足生活必需標准的房屋時,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就可供執行;在執行依據生效以後,從被執行人名下有房産轉移到他人名下從而導致被執行人名下只有唯一住房的,該唯一住房可以被執行;或者債務人名下的唯一住房面積超過當地廉租房保障面積的,該唯一住房也可以被執行。
2、查封凍結網上賬戶
由于現在線上支付的便捷性,很多人的存款財産等已經不在銀行卡裏了,很多人以爲執行名下財産就是指銀行卡賬戶而忽略了網上賬戶。現在,支付寶、微信等網絡虛擬交易賬戶中的資金也屬于法院可執行的被執行人財産範圍。
3、劃扣工資或養老金
可能很多的以爲法院強制執行就是幾天的事情,有可執行的財産就執行,沒有可執行的財産也無計可施,實際上不是這樣,強制執行的期限是由債務歸還的速度來決定的。當債務人名下的確沒有可執行的財産時,還可以執行其工資、養老金等;法院可以要求被執行人的單位將其工資進行劃扣用于還債,僅留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給該被執行人就可以了。
除了以上三種財産強制執行的情況外,欠債不還還將受到一些其他的懲戒,比如說確定爲失信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不允許乘坐飛機、高鐵,不允許出國旅遊,子女不得就讀私立高校,不得購買奢侈品等。可見,欠錢不還最終影響的不僅僅是債務人本人,甚至其家人都將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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