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法令生效後,將改名爲“野生動物法令”,並賦予國家公園局更大權力取締偷獵野生動物行爲,包括進入私人産業搜查和拆除捕捉野生動物陷阱。
野生動物和飛禽(修正)法案三讀通過,賦予國家公園局更大權力取締偷獵野生動物行爲,包括進入私人産業搜查和拆除捕捉野生動物陷阱。
修正法令生效後,將改名爲“野生動物法令”(Wildlife Act)。這項法案由義順集選區議員黃國光以個人名義提呈。他領導的野生動物立法審查委員會,過去兩年與我國不同組織與機構磋商。
黃國光昨天爲法案提出二讀時說,公園和自然保護區內的野生動物,已受公園與樹木法令保護,但其他地方的野生動物也可能成爲偷獵者的目標,應獲得相同保護。
公園局目前雖可提控偷獵者,但許多陷阱無人看管或已廢棄,當局難以對肇事者采取行動。修正法案生效後,非法陷阱無論設在何處,公園局稽查人員或執法人員都能將它們拆除。
如果公園局懷疑某處有偷獵行爲,即使地點屬于私人産業或執法人員沒有搜查令,也可進入搜查。執法人員如果進行例常稽查行動,須事先給予業主或住戶通知,若發現有野生動物陷阱,也有權力將它們拆除或移除。
議員迪舒沙(荷蘭—武吉知馬集選區)詢問捕捉老鼠、蟑螂或白蟻等害蟲是否會被取締,黃國光回複時說,這些行爲不違背保護野生動物的宗旨,不屬于非法。
黃國光指出,盡管無脊椎動物(invertebrates)列入修正法案保護的動物,主要針對受威脅物種如馬蹄蟹,捕捉螞蟻作爲教育用途,不會觸犯法令。
另外,法案也授權公園局向發展商發出指令,要求他們在自然保護區邊緣興建項目時,設立板圍等措施,避免野生動物闖入公路,保護自然生態。
針對官委議員王麗婷詢問法令能否用來命令發展項目停工,內政部兼國家發展部高級政務次長孫雪玲回複時說,法案並不涉及要求發展項目停工,主要是授權公園局向發展商發出保護野生動物或公衆安全的指令,不遵從指令則會面對罰款或監禁。
法案生效後,未經許可餵養和放生野生動物,將面對更嚴厲懲罰。據現有法令,除了餵食鴿子會被罰款500元,並沒有禁止國人餵食其他野生動物。修正法令生效後,首次餵食野生動物者將面對高達5000元的罰款,重犯則可被罰1萬元。至于放生野生動物,則會面對罰款高達5000元。
此外,非法進口野生動物的罰款從原本1000元,增至1萬元或監禁長達12個月,或兩者兼施。
這是野生動物和飛禽法令1965年通過後首次大幅度修訂。國會上一次通過個別議員法案,要追溯至2014年。當時是由議員迪舒沙提出的防範人口販運法案,以及由宏茂橋集選區前議員楊木光提出的動物與飛禽(修正)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