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歲青年入禀法院,向受母親委托照顧他的女親戚和女社工追討部分遺産。法官指兩人身爲遺産共同執行人,卻沒履行法定責任,判兩人須支付8萬7498元給青年。
丈夫早逝,罹患鼻癌的妻子臨終前,把13歲的兒子托付給女親戚和女社工,要兩人代爲看管她在義順的組屋和銀行賬戶的2萬多元存款,等兒子滿21歲後交還給他。
沒想到在她去世後,女社工便不聞不問,而女親戚則在半年內把那筆存款提光。兒子滿21歲時接過空蕩蕩的組屋後,今年30歲的他前年入禀法院,向女社工和女親戚討回銀行賬戶裏的錢,以及出租組屋所得。
案件經審訊後,法官日前做出裁決,指女親戚和女社工身爲遺産共同執行人,卻沒履行法定責任,要她們交出義順組屋七年來賺取的約9萬8500元租金,以及青年母親當年留下的約2萬4463元存款。
扣除女親戚花在青年身上的3萬4400元後,法官要兩人支付8萬7498元給青年。
女社工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法官認爲,女社工雖然當初可能“出于好心”要幫忙,但既然答應做遺産執行人,事後卻完全不和那名女親戚聯絡,查看遺産狀況,沒有執行義務,所以應該承擔部分後果。女社工不滿裁決提出上訴。
根據國家法院法官昨天公布的判詞,青年的母親從小從印度尼西亞來到我國,她年輕出嫁,丈夫在她生下兒子後于上世紀90年代去世,多年來由她一人撫養孩子長大。
她在10多年後發現自己患了末期鼻癌,並在2000年向一個慈善組織求助時認識了女社工。
青年的母親在本地沒有多少親戚,2003年臨終前,找來了那名女社工及一名女親戚,求兩人幫忙照顧兒子,並且擔任她遺産的執行人,以便在孩子21歲後把義順組屋、約2萬4463元現金,以及約3622元公積金轉交給他。
豈料青年的母親去世後,女社工就把他交給那名女親戚獨自看管,他因此和女親戚同住,義順組屋則用來賺取租金。根據銀行記錄,女親戚在半年內就把存款提光,包括其中一個銀行戶頭裏的12元。
青年說,他滿21歲後,女親戚只把義順組屋還給他,組屋裏原有的家具卻不見蹤影。
女親戚否認青年的說法,說她把青年母親留下來的錢用在喪禮上,花了約2萬5000元,而組屋租金都用在青年身上。
青年反指她霸占母親的遺産後,並沒把他照顧好,除了每天只給他5元零用錢以外,就沒給他任何錢,也沒幫他支付學費。
他說,自己14歲就開始半工半讀賺錢,而學費都是自己找學校及慈善機構的助學基金資助。
至于母親的喪禮,青年說他找到了殡葬公司的記錄,喪禮花費只有3000多元,而付款人並非女親戚。
法官認爲女親戚在審訊中說法有許多出入,不相信她的解釋。但他認爲她的確有把部分的錢花在青年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