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在國際學校上課時被同齡男同學侵犯私處,家長入禀法院起訴學校失職。校方在案件開審前向法院申請三項禁制令,即不公開兩名兒童和學校的名字、清堂審理和封鎖審訊的所有文件,但後兩項遭國家法院副主簿官駁回,因爲現有法律和制度足以保護涉案的兒童,多余的申請可能違背司法公開原則。
根據判詞,案件發生在2018年3月12日,當時就讀于國際學校小學一年級的7歲女童遭同齡男同學侵犯私處,女童家長得知後入禀法院指責國際學校失責,校方未提供女兒一個安全的學習環境,包括在事發後讓兩名孩童繼續同班和有所接觸,以及違反入學合約中的條款。
雖然男學生未被列爲答辯方,但學校表示校方有責任保護他的身份,因此向法院提出上述三項禁制令申請。學校也指女童家長有意宣揚相關指控,包括在調查期間召開會議告訴其他女學生家長關于男童的行徑,無視這種做法可能對男童造成的傷害。
另一邊,起訴人則認爲,學校的申請違反了公共利益,表示現有法律以及遮蔽文件中名字的做法,已足以保護男童和國際學校的身份。對此,副主簿官指出,男童是本案關鍵,他和女童的身份,以及就讀的學校,已在兒童與青少年法令下獲得保護,因此批准在通過法令下達禁制令。
然而,關于清堂審理,副主簿官認爲只有出席審訊的公衆會知道兒童和學校身份,相關內容受到兒童與青少年法令保護,是禁止被公開的,因此無需清堂審理。至于封鎖審訊文件,副主簿官則認爲答辯方的申請是多余的,因爲並非所有文件都會泄漏身份,而且公衆須提出申請並獲批准才能檢閱文件,遮蔽名字的做法應已足夠。
副主簿官也強調,法律的基礎在于公開原則,目前有明確的政策和法律來保護涉及法庭案件的兒童的身份,以避免他們因身份泄漏而遭到社會歧視,影響他們重返社會和改過的可能性。然而這一層保護不能過度,如果能以較少限制來保護他們的身份,則應盡可能維持公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