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隆高鐵項目如果無法在今年12月31日之前重新啓動,我國保留向馬來西亞索賠的權利,而這包括展延期間,我國在6月1日至12月31日所承擔的實際成本。
我國交通部昨天回答媒體詢問,就馬國國際貿易及工業部高級部長阿茲敏日前的發言,作出澄清。阿茲敏星期三稱,馬國不必爲新隆高鐵的延期作任何賠償,因爲這是新馬兩國的共同決定。
對此,我國交通部說,馬國上個月底要求進一步展延新隆高鐵,而我國秉持雙邊合作精神,同意最後一次延長期限,將項目延後七個月至12月31日。
“要對項目作出任何修改,都需有新加坡的同意,因此延長期限能讓兩國評估馬來西亞提出的修改建議。”
但交通部強調,項目如果無法在12月31日之前重新啓動,我國保留權利,向馬來西亞索取這期間的實際成本。
全長350公裏的新隆高鐵原定2026年底投入運作。
新馬早在2016年簽署雙邊協議,全面推動高鐵發展計劃。但希望聯盟政府在2018年執政後,與我國政府協議將計劃擱置兩年,馬國當時爲此須賠償新加坡1500萬新元的延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