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有的破産法,欠債人拖欠的無抵押貸款若不超過10萬元,可以通過債務重組計劃與債權人達成協議逐步歸還款項,避免被判破産的厄運。這項計劃接下來改由破産、重組與解散法管轄,頂限也從10萬元調高至15萬元。
從下周四開始,積欠信用卡債等無抵押欠款的公衆,加入債務重組計劃的欠債頂限將從目前的10萬元調高至15萬元。
調高債務重組計劃(Debt Repayment Scheme)的欠款頂限,是破産、重組與解散法(Insolvency, Restructuring and Dissolution Act)的組成部分。這項新法2018年在國會通過,律政部昨天發文告宣布,它和另外48個附屬條例將于本月30日生效。
根據現有的破産法,欠債人拖欠的無抵押貸款若不超過10萬元,可以通過債務重組計劃與債權人達成協議逐步歸還款項,避免被判破産的厄運。這項計劃接下來改由破産、重組與解散法管轄,頂限也從10萬元調高至15萬元。
律政部答複《聯合早報》詢問時透露,去年有862名欠債人參與債務重組計劃。
目前監管個人破産、企業清盤和債務重組的條例,分散在破産法和公司法之下。
破産、重組與解散法生效後,所有相關條例將集結于一處,屆時破産法、以及公司法中涉及企業清盤和重組的條文將廢除。
除了重新歸納以外,新法律也做出多項修改,確保我國的破産和重組的法律條文與時並進,兼顧欠債人、債權人和各方的利益。在企業清盤和重組方面,新法將給予陷入困境的企業更大的保護。
新法令爲清盤人制定新監管框架
現在企業一旦啓動清盤或重組程序,與它締結合約的另一方可以此爲理由,憑合約中的“ipso facto”(即按照事實本身)條款要求終止合作關系。爲了確保公司在遇到困難時仍有穩定的收入來源,新法令會限制這個條款的使用。
此外,在清盤的過程中若出現不當的資産轉移情況,新法允許第三方如債權人或公司成員等資助司法管理人采取行動,索回這些被轉移的資産。
另一方面,新法爲清盤人制定了新的監管框架。往後所有清盤人須獲得律政部頒發的執照才能繼續處理清盤、司法管理、自願還債方案等事務。官方接管人將受委爲“執照監察官”(licensing officer),負責發照和監管清盤人。
律政部說,清盤人有六個月期限申請執照,他們最遲必須在明年1月30日那麽做。在這期間他們仍能繼續手上的工作,但是若執照申請被拒,就得停止所有業務。
政府在2013年和2015年組織了兩個檢討委員會,檢討有關我國個人和企業破産與債務重組的法律條文,及如何加強新加坡作爲債務重組中心的國際地位。政府過後分別于2015年和2017年修改破産法和公司法,破産、重組與解散法的落實標識著這項工作已進入尾聲。
在冠病疫情肆虐的大環境下,個人和企業負債問題備受關注。除了即將生效的新法,以及政府早前出台的冠狀病毒疾病(臨時援助措施)法令外,律政部透露:“現還在考慮采取額外臨時措施……協助受疫情影響,需要重組債務或清盤的微型和小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