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俊賢 報道
修訂後的防火安全法令下周一生效,根據經修訂的附屬法例,須設有緊急情況應對設施的建築物類別將擴大,新加入的類別包括用作醫院用途的大廈、療養院和客工宿舍。
內政部昨天發文告宣布,防火安全(修正)法案去年8月5日在國會三讀通過,修訂後的法令將在本月14日生效。
附屬法例也經過修訂,除了擴大須要設有緊急情況應對設施的建築物類別,也賦予民防總監權力,可指定個別業主須要的公司緊急應變小組(CERT)和防火安全配備。
文告指出,修正法令主要在三方面賦予民防部隊更大的監管和執法權限,包括擴大民防部隊的調查與執法權限、將民防資源優先用以應對高風險狀況,以及強化監管程序。
民防總監可強制要求建築物業主安裝重要防火設施,包括警鈴系統和消防喉。當局也將采取謹慎態度,並依據風險程度,找出須要加強防火設施的建築,並與業主緊密合作。
據早前報道,我國約有500棟樓齡較久的建築物不具備最新的防火設施,一些甚至沒有安裝警鈴系統和消防喉。當局接下來預料將逐步和這些建築物的業主進行討論。
此外,爲了起到更大的阻嚇作用,五項在防火安全法令下的嚴重罪名也加重刑罰。這包括擅自改變場所用途的刑罰從罰款最高1萬元,增至罰款最高20萬元或坐牢長達兩年,或兩者兼施。冒充合格人士(Qualified Person)或注冊檢查員(Registered Inspector)監督防火安全工程也將違法。
使用或是促使別人使用違例材料也列爲新罪行,民防部隊可直接向涉事供應商、承包商等采取行動。若發現建築物存在嚴重火患風險,如過度擁擠、逃生通道受阻等,民防部隊可在首次發現就對業主進行提控,無須先發出消除火患危險通知書(Fire Hazard Abatement Notice)。
此外,爲了優化民防資源的使用,民防部隊將來可委派第三方人士執行例行防火安全檢查,以讓民防人員專注于更複雜的執法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