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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1日,張某琨找到周某許諾稱,若其可以在嘉魚農商銀行存入了900萬元的一年定期存款,就會按5.6%給予貼息。
表面來看,這似乎是一筆銀行員工爲推升業績的高息攬儲?但張某琨並非嘉魚農商銀行工作人員。當時央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僅爲1.5%,雖然商業銀行可以在存款基准利率的基礎上上浮利率,但以近乎翻了4倍的利率進行貼息仍十分反常。
雖然存在種種疑問,但在5.6%的高息誘惑下,周某還是在嘉魚農商銀行魚嶽支行存入了900萬元的一年定期存款,該銀行也向周某出具了330萬、300萬、270萬元存款單三張。5天之後,周某順利收到了51萬元貼息款。
可事情遠沒那麽簡單。一年之後,當周某拿著存單前往嘉魚農商銀行取款時,該行才意外發現,周某持有的三張存單竟與之前質押的另外三張存單起了沖突。細查之後,該行發現此前質押的三張存單均系僞造。
隱藏于周某一年定存背後的“雷”就此徹底炸開。到底是哪裏出了問題,導致銀行踩“雷”?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發布的一份刑事裁定書揭示了嘉魚農商銀行踩“雷”背後的騙局。
層層轉包 組織資金
時間撥回至2016年9月份,也就是周某存入一年定期前的兩個月。
2016年9月份,從商的鄭某清出現資金短缺問題,經宋某新的介紹,鄭認識了魏某。魏某稱可組織資金在銀行存款,然後用存款單向銀行質押獲取貸款。
所謂存款質押貸款,是指當客戶急需資金時,爲避免定期性質存款利息的損失,而將本人所持有銀行的定期性質存款質押在銀行,銀行再爲其提供短期融資的一種手段,是客戶融資理財的一種方式。不過,魏某卻在存款質押貸款上找到了可趁之機和生財之道。
11月3日,急需資金的鄭某清最終決定與魏某簽訂協議書,約定由魏某在嘉魚農商銀行存款1000萬元的一年定期,並提供存款單和委托公證書,鄭某清則付存款金額18%的貼息和手續費。協議簽訂後,鄭某清按約先支付給了魏某定金10萬元。
收到定金後,魏某開始組織資金在銀行存款,但魏某所謂組織資金不過是轉包。
刑事裁定書顯示,在商定給予賀某祥存款金額15%的貼息和費用後,魏某把組織資金的任務交給了賀某祥。
賀某祥也依樣畫葫蘆,在商定給張某琨12%的貼息和費用後,又把組織資金存款的任務傳到了張某琨手中。
就是在這樣層層轉包之下,最終找到了周某。而在“第一手”魏某那裏還是18%的貼息此時已經變成5.6%。
組織資金只是第一步,在周某不知情改的情況下,魏某又是如何利用周某的存款單進行存款質押貸款呢?
多方打點 假扮存款人辦公證書
刑事裁定書顯示,魏某先是將周某的三張銀行存單照片通過微信發送給謝某,讓其僞造三張假存單,隨後又讓賀某祥找人辦理假公證書,賀某祥最終找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公證處公證員賈某。
在已經跟公證處賈某打點好關系之後,魏某再一次“瞞天過海”,其讓宋某華冒稱存款人“周某”在公證處辦理了失實的委托公證書。
隨後,余某高在明知鄭某清騙取貸款的情況下,仍以其控制的鹹甯卓雅商貿有限公司與鄭某清簽訂虛假購銷合同提供給銀行,幫助鄭某清騙取銀行貸款。
至此,存款質押貸款的相關手續均已齊全。11月14日,鄭某清明知被告人魏某、余某高提供的銀行存單、公證書、委托書等系僞造資料,仍夥同魏某將虛假資料提交給嘉魚農商銀行,此時,魏某又冒稱存款人“周某”的委托人在銀行簽字辦理了質押手續。
嘉魚農商銀行也並發現不妥,于11月17日向鹹甯卓雅商貿有限公司發放貸款810萬元,鄭某清獲取貸款後,支付給魏某定金、貼息和手續費共計164.5萬元,魏某從中分得30萬元,賀某祥分得49.9萬元,被告人張某琨分得33.6萬元,存款人周某獲得貼息款51萬元。
貸款到期後,鄭某清將現金15萬元和二套房屋抵押給魏某,讓其幫忙償還銀行貸款,魏某、轉給賀某祥45萬元,賀某祥爲了讓周某延期取款,又將其中42萬元給周某作爲延期貼息款。
直到周某存單前往嘉魚農商銀行取款時,魏某精心策劃的騙局才被識破。
故技重施 終被銀行識破
嘗到甜頭的魏某並未想就此收手,2017年5月,魏某和康某得知高某急需資金周轉,故技重施,提出可以幫其籌集資金存款,再用存單做質押向銀行貸款,但是要收取存款金額20%的手續費。
隨後,高某以湖北凱峰置業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康某簽訂了《個人定期存單質押擔保服務協議》,並被魏某和康某騙取高某定金9萬元。
收到定金後,魏某再次讓賀某祥組織資金存款。5月27日,賀某祥讓周某途在十堰市農村商業銀行黃龍支行存款500萬元,此時,高某付給康某費用30萬元。
5月29日,康某冒充存款人周某途的委托人持僞造的銀行存單及委托公證書,協助高某在銀行辦理質押貸款。
不過這一次,因爲銀行對公證書産生了質疑,貸款未審批通過。
雖然貸款未成,但魏某夥同康某等拒不退還高某所支付的手續。共騙取高某39萬元,康某從中獲利2.2萬元,魏某從中獲利6.8萬元,賀某祥從中獲利5萬元,周某途獲利20萬元,姚二賽獲利3萬元、陳建獲利2萬元。
再精心的騙局也經不住事實的考驗。自以爲可以瞞天過海的魏某等人最終還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刑事裁定書顯示,魏某因犯騙取貸款罪和合同詐騙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8萬元。賀某祥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3萬元。張某琨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3萬元。
明知是騙局仍參與其中的鄭某清也因犯騙取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3萬元。余某高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此外,對未退贓的部分繼續追繳,返還給被害單位嘉魚農商銀行和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