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七年內賺取近455萬元的收入,然而在與妻子離婚時,銀行存款卻只有425元,原來他是故意隱瞞真實資産。最高法院上訴庭審理後,裁定男方隱瞞多達182萬余元的現金資産,女方可分得的婚姻資産爲此增加至少50%。
上訴庭三司在昨天發的一份判詞中強調,若有足夠證據顯示任何一方在離婚案中隱瞞真實資産,法院必須對那一方做出不利推斷,並且調高另一方所分得的婚姻資産比率或資産總額,以示公平。
根據判詞,這對離婚男女結婚16年,沒有孩子;當律師的男方是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女方也曾在同一家事務所當行政人員。
2013年8月,女方發現丈夫出軌,婚姻亮起紅燈,兩人終在2016年離婚,但對于總值190萬余元的婚姻資産的分配起爭議。
男方在2010年至2016年的收入達454萬9959元,然而他在離婚時的銀行存款卻只剩425元4角4分。男方聲稱,這是因爲他這七年來的開銷很大,除了日常生活費,其他開支包括汽車首期付款、參加朝聖之旅、送禮給親友、購買首飾和咨詢星象專家等,總開支超過400萬元。
高庭法官不接受男方所聲稱花費的部分開支,並且裁定他沒有完整和坦誠地公開銀行存款,爲此對他做出不利推斷。爲了補償女方,法官把她應得的婚姻資産分配比率,從32%調高至40%,等于76萬余元的資産。女方不服所判,上訴至最高法院。
三司在判詞中提醒,不是每個人都會妥當地記錄多年來的每一筆開銷,男女雙方在打離婚官司時,應避免過分追究對方的每項花費。不過,在某些情況中,例如本案的男方所公開的現金資産與收入相差太大,因此法院有必要仔細檢查他的現金支出。
三司同意,男方確實隱瞞他所持有的現金資産,隱瞞款項達182萬余元。至于應如何補償女方,三司指出,一個方法是調高女方的婚姻資産分配比率,另一個則是把男方所隱瞞的資産加入原有的婚姻資産總額,重新分配;相比之下,在本案中采取第二個方法比較公平,能讓女方分得更多她所應得的婚姻資産。
經三司調整後,離婚男女的總婚姻資産達373萬4694元,女方的分配比率保持在32%,她可分得119萬5102元的婚姻資産,比原本的76萬余元多出至少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