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總檢察長雖擔負雙重責任,一方面負責檢控罪犯,一方面充當政府的法律顧問,但這兩個角色互不幹擾,不存在利益沖突。
總理公署部長兼財政部和國家發展部第二部長英蘭妮,前晚在國會辯論工人黨的動議時,反駁該黨秘書長畢丹星的論點。
畢丹星也是國會反對黨領袖。他發言時指出,身爲政府的法律顧問,總檢察長有義務維護政府的利益,但是作爲檢察官,總檢察長又須代表人民起訴罪犯。若總檢察長所接手的刑事案可能損害政府聲譽,或是必須提控部長或總理,這樣就會形成沖突。他呼籲政府重新劃分總檢察長的職責。
畢丹星也提議,爲避免政治傾向影響法律判斷,前國會議員也不宜擔任檢察官一職。他說:“一名檢察官如果曾是某個政黨的議員,並且長年浸濡在該政黨的意識形態中,那麽他很可能會持某些理念,以及某種特定的行事作風。”
近期數名反對黨人分別因涉嫌誹謗和失信等原因面控,再次挑起了總檢察長職責劃分的討論。
英蘭妮:憲法有保障機制化解潛在利益沖突
不過曾任律政部第二部長的英蘭妮在國會指出,我國憲法裏早有相關保障機制,化解潛在的利益沖突。例如,總理若涉貪且拒絕配合調查,貪汙調查局局長可直接通報總統。
英蘭妮也不同意議員不宜擔任檢察官的說法。她說:“畢丹星先生說,前議員可能因政治傾向,影響他作爲檢察官的行事作風。表面上看,這的確令人感到些許憂心,但讓我們以哈裏古瑪(現副總檢察長、前行動黨議員)爲例,他之前所屬的政黨,這個政黨的理念是什麽?我們相信唯才是用,我們相信誠信,我們相信廉能的制度……這些理念有影響他檢察官的職責嗎?沒有。”
曾任九年行動黨議員的哈裏古瑪2015年從政壇引退後,2017年受委爲副總檢察長。
畢丹星認爲,英蘭妮的解釋並未正視總檢察長角色出現利益沖突的可能,並指公衆對前議員出任檢察官有顧慮是合理的。
英蘭妮反駁說,如果一名前議員已脫離黨籍,檢察官表現又未失職或失當,“公衆沒理由感到驚慌”。但她補充:“如果這個人被發現有違職責,我們就會采取適當行動。這樣我們才能確保我們的制度維持獨立、堅韌、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