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官方一邊自稱爲威斯敏斯特式民主政府,一邊卻有條不紊地通過立法削減了各項權利,那麽它又是如何建構起自身的正當性的?”
《威權式法治》
內容簡介
本書指出,新加坡締造了一種匪夷所思的威權式法治。作者展示了作爲法治以及自由民主之基石的制度和程序,是通過何種方式成爲了制約異己、保護當政者的工具,但同時又無損于政府在國內和國際上的正當性。本書顛覆了在法律和政治領域的一些傳統見解,它所展示的法律、權力、正當性的配置形式,可能對全球治理理論和政治産生深遠影響。
作者簡介
約西·拉賈(Jothie Rajah),印度裔新加坡人,先後畢業于新加坡國立大學、墨爾本大學,獲法學學士、英語學士和哲學博士學位,曾在墨爾本大學法學院、新加坡國立大學、新加坡教育研究所從事教學,現爲新加坡最高法院出庭律師及事務律師、美國律師基金會研究教授。研究領域爲立法史、立法政治學、全球法治話語和殖民地時期印度法。
書籍摘錄
第一章 法律、非自由主義和新加坡(節選)
2007 年 10 月,來自 120 多個國家的 4000 名律師齊聚新加坡,參加國際律師協會的年會。選擇將新加坡作爲集會地點是有爭議的,一些協會成員和新加坡持不同政見者抗議道:國際律師協會選擇在新加坡召開年會,將賦予一個系統性違反法治的政權一定的正當性。在新加坡設施先進、空調舒適的會場中,會議將這些爭議以及其他事項播送了出去。
在會議開幕式上,新加坡的政界元老李光耀做了主旨發言。在發言後的問答環節,李光耀被要求解釋新加坡備受質疑的法治立場。針對這一诘問,李光耀拿出了一堆評估表,展示了新加坡高排名的法治及治理指數,以證明新加坡存在法治。據新聞報道,國際律師協會的成員聽著聽著突然哄堂大笑。
這陣笑聲當然意味深長:可能是欽佩這名在位 31 年的總理所做的精心准備,也可能是質疑他極度簡化了法治的內容,將法治從一種實質性理念簡化成了一些排名表和量化表。笑聲和內在于其中的意味,指向了一個新加坡式悖論:一個從各方面削弱“法治”之自由的政權,卻成功地被稱頌爲一個法治政府。
新加坡政府如何策略性地運用法律,是本書的一個主要關注點。具體而言,我研究了立法文本和公共話語通過哪些方式重構了“法律”的含義。我旨在發掘那些經常沉潛在新加坡法律之中的政府管理和政治角力。爲此,還需要探究一個更爲一般性的問題:新加坡官方一邊自稱爲威斯敏斯特式民主(Westminster model democracy)政府,一邊卻有條不紊地通過立法削減了各項權利,那麽它又是如何建構起自身的正當性的?
本書以法學社會學的已有研究爲基礎,這些研究“將法律視爲一個話語系統。它通過創設一些賦予社會生活以特定意義的分類,來形塑人們的觀念……法律是社會生活的一部分,它並不是一個位于社會生活之上、之外或遠離社會生活的實體”。第二章詳述了本書的研究方法。簡要地說,通過作爲社會實踐的語言這個視角,我審視了立法話語和政府話語。我揭示了各種“法治”觀念和政府正當性在新加坡是如何建構起來的。我還認爲,盡管政府聲稱遵循自由主義“法治”或“法的統治”(rule of law),但它所信奉的工具式法條主義更適合被稱爲“法制”或“以法統治”(rule by law)。
我將這兩種“法律”模式分別簡稱爲“法治”和“法制”。概言之,“法治”意味著在內容和制度安排上,“法律”都不容許“存在專斷的權力,並排除了寬泛的自由裁量權”。與此形成對比的是,“法制”意味著在內容和制度實施上,“法律”都易受權力的影響,以至于“法律”上的權利以及對政府權力的制約和監督都被削減了。稍後,我將在本章中進一步說明我對這些術語的用法,以及圍繞“法治”的一些爭論。我還要說明的是,爲了與社會學的研究慣例保持一致,我用引號標記了一些術語,例如“法律”“國家”“種族”以及其他相關概念。在我的問題意識中,這些術語的含義均是由社會生活建構起來的。
爲什麽要研究新加坡
新加坡令人困惑的成就體現在以下方面:政府對市場、政治和法律的幹預如此之深,以至于新加坡政府無處不在、憲政程序實際上被架空,但新加坡政府在國內和國際層面的正當性仍然得到了維系。2007 年,在澳大利亞國立大學授予李光耀名譽博士學位之時,一名抗議者在標語牌上寫道:“下一位會是誰?獨裁者穆加貝?”這一挑釁提出了下述問題:如果一個政權確保並維持了經濟的普遍繁榮,但同時它也大規模鎮壓政治對手,並在制度上禁止媒體、法院和民間社會的獨立自治,這是否事關重大?就業狀況、基礎設施和社會秩序的提升,是否可以彌補強權政治的缺陷?也就是說,在令大多數人感到滿意的前提下,政府是否可以對少數人施加政治暴力?對相關難題或規範性困境的描述,首先需要對新加坡的法律體系進行細致入微的研究。這一法律體系已成爲其他國家的模仿對象。除了某些國家——例如越南——外,還有一些機構——例如世界銀行——一直稱贊新加坡的法律體系。總之,盡管只是一個 720 平方千米的小島,僅有約 508 萬人口,但新加坡非常值得研究,因爲它得到了一些實力型國家的贊賞,後者正嘗試引進、複制新加坡的法律模式。
新加坡的法律體系對越南特別具有吸引力,是因爲它在一定程度上順利地延續了英國殖民地時期的法治。作爲前英國殖民地,新加坡在邁向獨立的過程中,保留了與普通法和威斯敏斯特式政制相配套的機構及制度安排。對于那些缺乏類似法律傳統、在媒體管理上也不那麽精細的國家,新加坡能夠向它們以身示範,指導它們該如何去建構這樣一種類型的“法治”——允許政府對具有(實際的或潛在的)政治影響力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實施高度的控制,同時在國際上又能得到認可。換言之,新加坡正在准備輸出的是這樣一種“法制”:它在服務政府權力的同時,仍能維系對政府的正當性認同。通過發掘新加坡的立法過程和公共話語,本書提出了一個關于“爲什麽”以及“是如何”的論點:爲什麽“法律”在新加坡的自我描述中如此重要,以及新加坡是如何成功地建構了一個矛盾體——威權式正當性的。
威權式正當性
必須指出的是,盡管在一些人的眼裏,今天的新加坡是威權式的,但新加坡在立國之初並非如此。政治壟斷和一黨執政的制度化,都是過去 50 年間人民行動黨一黨治理的結果。新加坡的威權主義性質也不是一目了然的。雖然政府將自己描述爲威斯敏斯特式民主政府,但學者們對新加坡的評價卻與此相左。學者們的描述包括:威權式的,半威權式的,柔性專制,亞洲式民主,准民主,非自由主義民主,社群主義民主,專政,虛假式民主,有限民主,強制式民主,專制政府,“開明的非民主政府”,以及強權選拔式的威權政府。這類描述多如牛毛,涵括了專制和民主兩個極端。它們還前綴了諸多限定語,說明了新加坡這一政權類型的複雜性。本書認爲新加坡是威權式的,因爲它的“特征是集權,它還阻止通過政治途徑和政府權力進行充分競爭,也不允許監督此權力”。通過一些案例研究,本書闡明了新加坡威權政府是如何通過法律貫徹自身的,例如通過立法解除對政府權力的限制,增進“實質性一黨執政”的強權。
鑒于新加坡的政體是威權式的,有必要強調威權主義和法治並非是不兼容的。事實上,“法治這個理想起源于一些非自由主義社會”。在這些非自由主義政體之中,也存在權利和自由。但權利和自由是被授予的,它們“取決于主權者的同意”。就這些催生了法治的非自由主義社會而言,權利的存在與否曾經是視情況而定的,但對政府權力的制約卻是清晰的。即使在前自由主義政府所施行的威權統治中,法治也被理解爲政府應當受到法律的制約。在美國革命和法國大革命之後,權利在法律中的地位發生了變化——權利被認爲先于主權權力而存在……這促成了一種新的政治統治形式,其核心要領是必須維護和保護個人的“自然權利”。
如果說個人權利處于自由主義法治觀的核心位置,那麽對個人自由的這種張揚在前自由主義階段就確立起了一種“廣爲接受的、不容置疑的信念,即信奉法律的統治,相信對政府應當施加一些不容違反的根本性法律約束……以及提供這些約束的法律應當如何”。
本書仔細審視的那些材料——立法和官方關于法律的話語——揭示了一個威權式政府對法律的實質態度,表明新加坡政府既不遵循前自由主義階段就存在的對政府的約束,也不認爲個人權利是不容侵犯的。新加坡政府挪用並閹割了威斯敏斯特式制度和意識形態,以使它們成爲威權政府的“輔助手段,而不是制約手段”。與此相應,本書展示了新加坡如何選擇性地施行一些被閹割過的、缺少制約政府權力這一核心能力的“法治”形式。
作爲一項關于威權政府之法律的研究,本書將探討範圍拓展到了“法治”是如何被消解的。許多學者和研究機構都關注如何建構“法治”,卻鮮有文獻研究“法治”是如何消亡的。僅有極個別的相關文獻,零星地觸及法治消亡過程中的若幹問題:在威權體制下,法院如何發揮治理、控制社會與維護體制正當性等功能?未能動員律師群體去維護司法自治,如何使司法系統變得易受攻擊?治理策略如何遮掩了司法獨立的消亡過程?一個以政治經濟爲導向的法律體系,如何使法院在意識形態上與官方保持一致?“法律”在形式和程序上的規整性,如何建構了一個最低限度的、具有正當化功能的“簡化式法治”?社會主義政權如何創建自身的合法性並重新诠釋“法治”?
盡管上述文獻和其他有關當代威權主義的學術作品打下了重要的研究基礎,但對于威權主義爲何能持續、有效地消解“法治”這一問題,它們都沒有提供一種全面的解釋。即便是研究新加坡威權主義的文獻爲本書提供了重要基礎,但它們也沒有系統探討立法和公共話語在消解和重構“法治”中的作用。本書將話語理論運用到了立法領域,以便填補這一學術空白,同時發掘那些形塑立法規劃和法律適用過程的政治進程。如前所述,盡管存在一些研究新加坡威權政府的傑出作品,並且新加坡法院的作用也得到了很好的研究,但那些形塑立法規劃、立法依據和法律適用的政治進程,幾乎未曾得到學界關注。
本書關注從立法過程和官方話語入手研究“法律”的運作過程,明確地以“政治上級向政治下級施加的法律”爲研究對象。爲研究事實上的一黨制政府,無疑有必要關注政治權力的來源及其言行。關注立法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作爲一份文本,立法作品看上去特別清晰,並且也是獨立于曆史的。在普通法體系中,判例是另一種重要的“法律”淵源,它通過一種不同于立法的方式,透露了對官方解釋的爭議和挑戰。隱去了曆史背景和沖突的立法作品,被納入了法律彙編之中。若非如此,“法律”措辭掩蓋了的東西就會被公開,“法律”也會遭到抵制。通過將立法作品視爲政府話語權的文本形式,本書批駁了立法作品獨立于曆史的立場,並提出應注意那些在“法律”制定過程中留下過痕迹、如今卻被忘卻了的爭論。這些爭論並未呈現在最終的立法文本之中,它們是看不到的。
新加坡政府建構了一個關于“法律”的話語性概念。通過將立法及其背景性話語結合起來解讀,我追溯了這個建構過程。本書揭示了這樣一個建構模式:在政府支配公共領域的情形下,經過前後相繼的三個步驟,政府對“法律”的定義就可以落地生根。首先,通過立法,政府的定義得以制度化;其次,通過在公共領域的一再重申,這些定義得以常態化;最後,當政府自身持有的意識形態定義被法院采納後,這些定義就更有正當性,從而看似成了一些“中立的”、不證自明的“真理”。
題圖爲電影《爸媽不在家》劇照,來自:豆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