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抓獲嫖娼時,網絡聊天記錄可以作爲嫖娼證據,但只能作爲間接證據。之所以不能作爲直接證據,是因爲網絡聊天記錄只能證明嫖娼當事人的行爲動機,而並非直接發生的嫖娼行爲。網絡聊天記錄是“視聽資料”的一部分,可以作爲證據的錄音、錄像數據等,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
一、聊天記錄抓嫖娼可以作爲證據嗎?
網絡聊天記錄可以作爲嫖娼證據,但只能作爲間接證據。之所以不能作爲直接證據,是因爲網絡聊天記錄只能證明嫖娼當事人的行爲動機,而並非直接發生的嫖娼行爲。
網絡聊天記錄是“視聽資料”的一部分,而視聽資料是指能夠作爲證據的錄音、錄像、電腦儲存的數據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因此無論是《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都將“視聽資料”列入證據的範疇。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爲證據。
二、嫖娼是犯罪嗎?
一般的嫖娼行爲在我國被認爲是違反治管理的行爲,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屬于違法行爲,但尚未構成犯罪。通常根據《治案管理法》和《賣淫嫖娼管理辦法》處罰。
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節,即可能構成犯罪
(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滿14周歲)而且明知——涉嫌強奸罪(非性工作者)
行爲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爲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爲是犯罪。
(二)性工作者未滿14周歲——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該罪已經廢止,以強奸罪論處)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條第2款),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爲。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關于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
行爲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而嫖宿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標准:行爲人知道對方是或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嫖宿的,應當立案。
現行《刑法》第360條第2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涉嫌故意傳播性病罪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爲。
《刑法》第360條(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如果行爲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仍與他人戀愛、姘居、通奸的,均不構成本罪。需有營利目的或者放任傳播而進行賣淫、嫖娼爲目的。
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出于傷害他人、使他人傳染上性病的故意,與他人發生性關系,致使他人傳染上性病的,不能定傳播性病罪,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三、嫖娼被抓怎麽處罰?
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實施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嚴禁以罰款代替刑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處理時,按照以下量罰基准執行:對賣淫嫖娼者,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具有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賣淫嫖娼、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初次賣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賣淫等屬于“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賣淫嫖娼人員,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對具有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人員多次賣淫嫖娼、18周歲以上人員賣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收容教育;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並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
綜上,關于嫖娼的行爲是屬于違法行爲,但原則上不構成犯罪,若是在嫖娼期間還進行相關犯罪活動的將會正式被逮捕。對于賣淫嫖娼者處十日到十五日的拘留,並給予罰款,其法律責任對于當事人的生活也是具有一定影響的,希望廣大群衆在面對類似情況進行自我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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