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法386AL
(1)在指定日期或之後成立爲法團的公司挂名董事 –
(a)被提名的挂名董事必須在新加坡公司注冊成立日期後30天內,將該挂名事實通知公司,並提供個人信息;
(b)成爲挂名董事的人必須在成爲挂名董事後30天內,將該挂名事實通知公司,並提供個人信息。
(2)在被正式委任前,作爲已經注冊成立的新加坡公司挂名董事
(a)被提名的挂名董事必須在被委任日期後的60天內,將該挂名事實通知公司,並提供個人信息;和
(b)成爲挂名董事的人必須在成爲挂名董事的30天內,將該事實通知公司,並提供個人信息。
(3)第(1)或(2)款所述公司的挂名董事必須通知該公司
(a)他在辭去挂名董事職位後的30天內;和
(b)在個人信息又任何變更後的30天內根據該款向新加坡公司提供更改後的最新個人信息。
(4)新加坡公司必須以這樣的格式及地點存放(在本部中稱爲挂名董事名冊)挂名董事登記冊
(5)在符合新加坡公司法第386AM條的規定下,新加坡公司不得向任何公衆人士披露或提供挂名董事登記冊或挂名董事登記冊所載的任何詳情。
(6)如挂名董事未有遵從第(1),(2)或(3)款的規定,則該董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不超過新幣$ 5000。
(7)如新加坡公司沒有遵從第(4)或(5)款的規定,則該公司及該公司的每名高級人員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即屬犯罪。不超過新幣5000。
(8)在本條中,如果董事已經習慣,或有義務正式或非正式地按照任何其他人的指示或意願行事,這個董事就是挂名董事。
(9)在本條中,“挂名董事任命日期”指2017年新加坡公司(修訂)法第47條的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