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加坡稅務局(IRAS)發出之指引,自2004年1月1日起,在新加坡工作的雇員從海外賺取的所得,不屬于新加坡應稅所得,無須在新加坡繳納個人所得稅。在新加坡收到的海外收入不應課稅。但是,如有下列情況,則海外所得即屬于應稅所得:
所得來源于納稅人的海外工作,而該海外工作與該納稅人的新加坡工作有關。即,海外工作屬于該納稅人新加坡工作的一部分。
來源海外的所得是通過在新加坡的合夥生意獲取的收入。
納稅人代表新加坡政府在海外工作。
新加坡政府于2002年推出“非通常居民計劃”(Not Ordinarily Resident,簡稱NOR)。該計劃的目的在于吸引優秀人才到新加坡工作。符合條件的“非通常居民計劃”納稅人可以根據其在新加坡的居住時間計算其應稅所得。並且,該等人士還可以享受針對上任前所得(pre-assignment income)及退休金供款的優惠政策。
符合下列條件的外籍人士,可以取得爲期五年的“非通常居民”身份:
在其計劃申報該資格的納稅年度中必須被認定爲稅收居民;
在其計劃申報該資格的納稅年度的前三個納稅年度中不被認定爲稅收居民;
因其在新加坡受雇崗位的工作需要,而在境外度過90個工作日以上(日曆年)
個人受雇所得至少爲新加坡幣160,000元;
根據“非通常居民計劃“的居民雇員可享受以下優惠,有效期爲五個連續納稅年度:
按時間分攤受雇所得;
雇主對非強制性海外養老基金或社會保障計劃的繳費免稅(某些例外),免稅以中央公積金(CPF)規定的“普通”和“額外”工資的最大繳費限額爲限。
時間分攤優惠同時適用于現金補貼和實物福利,董事費和雇主爲雇員繳納及承擔的新加坡稅款除外。
新加坡政府在其2019年財政預算中宣布,現行非通常居民計劃將停用。最後一個非通常居民計劃中的“非通常居民身份”有效的連續5年期,是從2020年至2024年。現行有效的“非通常居民身份”將自然延續至其身份失效爲止。
區域代表計劃是新加坡政府針對受聘于新加坡境外公司、薪酬由境外公司負擔、以及工作責任涵蓋新加坡以外的地區的人士而設的稅務寬免計劃。該等人士的雇傭合同必須涵蓋多于一個地區(國家)。
區域代表需要根據其在新加坡居住的時間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因此,該等人士必須備存其旅行日程表。該日程表需包含每次離開及進入新加坡的日期及出訪之目的地。在計算新加坡的居住天數時,在新加坡居住不足一天也算一天。
在區域代理被視爲新加坡的稅務居民的情況下,其應納稅所得額將以累進稅率計算,並且可以享受各種減免。否則將適用非稅務居民的納稅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