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貸與民間借貸是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行爲。民間借貸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互助行爲,服務社會融資需求,對于促進經濟發展起到有益作用,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爲受到法律保護;而非法放貸行爲已經脫離了民間借貸所具有的個體的、偶然的、互助式的存在模式,具備了借款對象不特定性、出借行爲反複性和借款目的營利性特征,在客觀上已經成爲了一種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都造成嚴重危害,必須依法懲處。
打擊非法高利放貸是爲了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防止非法高利放貸行爲沖擊正常的民間借貸和企業融資行爲。對于民營企業來說,高利借貸無異于飲鸩止渴,是民營企業的“絞索”而非“救星”。打擊非法高利放貸有利于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爲、有利于維護正常市場環境、有利于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爲區別民間借貸和非法放貸的界限,非法放貸行爲必須“以營利爲目的”“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並且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這樣可以有效避免打擊面擴大,確保正常的民間借貸活動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