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小區內挪車,能否構成醉駕
酒後在自己的小區內挪一下車,算不算醉駕呢?有人說,這是在小區內,而不是在道路上,怎麽也不可能和醉駕沾上邊兒。文中的主人公楊某也是這麽認爲的,但正是這一先入爲主的認識,爲他帶來了慘重的代價。
楊某住在一個開放式的小區內,由于物業管理比較松散,外來車輛和行人可以自由出入。2017年10月的一天晚上,楊某和幾個朋友在自己家中聚餐,其間開懷暢飲,很是痛快。突然,楊某接到一男子打來的電話,說其停放在樓下的汽車擋住了他汽車的,要求楊某下來將車挪一下。
喝了酒的楊某想都沒想就出去挪車了。誰知在挪車途中,楊某不小心與旁邊車輛發生剮蹭。對方車主見此很不高興,爲此與楊某發生了爭吵,到最後還報了警。
交警到達現場後,發現楊某有明顯酒後反應,遂帶其到醫院抽取血液樣本,經檢驗樣本乙醇濃度爲103.80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對此,警方涉嫌危險駕駛罪,對楊某立案偵查,並隨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楊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爲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最終,法院判處楊某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說 法
在小區內挪車,算不算“在道路上駕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衆通行的場所。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本案中,楊某小區屬于開放式小區,社會公衆車輛可以隨意通行,所以楊某所住小區的停車地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中的“道路”應具有社會公衆通行的特征,所以也屬于道路。由此,楊某在小區停車帶挪車的行爲,也屬于在道路上駕駛。
同時,《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本案中,楊某的血液酒精濃度經檢測爲103.80mg/100ml,達到了“80毫克/100毫升以上”醉駕的標准,所以應對其判處拘役,並處罰金。故此,法院最終判處楊某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綜上,酒後在小區、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衆通行的場所挪車的行爲,都有可能屬于危險駕駛罪的處罰範圍。對此,辦案法官提醒廣大司機,要更正酒後“在小區裏挪車沒事”“在停車場停車入位沒事”等誤區,正確認識到“喝酒不開車”的含義,遵章守法,安全駕駛。 來源:河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