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加坡的煙草法、煙草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在新加坡進口、批發、分銷或零售任何煙草産品都必需持有煙草許可證,持牌人必須遵守煙草及銷售控制等所有與煙草有關的規章制度,例如禁止煙草産品做。
新加坡的煙草牌照分爲兩類,一類是煙草零售牌照,允許持牌人在酒吧、餐館、商店等場所銷售煙草,另一類是煙草進口/批發牌照,適用于香煙和其他煙草産品的分銷商。
煙草零售牌照
申請人的資格
最低法定年齡以上的個人:
沒有向未成年人(低于最低法定年齡的人)出售煙草制品的罪行;
尚未被裁定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牌照條款及條件的人士。
根據新加坡的規定,從2020年1月1日起,購買,使用,擁有,銷售和供應煙草制品的最低法定年齡將從19歲提高到20歲。隨後,將于2021年1月1日提高到21歲。
在新加坡公司注冊處(ACRA)或新加坡食品管理局(SFA)許可零售食品和飲料的公司或個人:
公司的董事
投資人
合作夥伴
公司經理或發起人
煙草零售牌照
持有人的責任
在零售店進行的所有煙草産品交易。
員工的行爲。
依照有關法律對煙草制品的銷售進行監督:
雇員必須熟悉管理煙草産品銷售的法律;
非雇員不得經營和零售煙草;
在特許經營場所內的所有煙草産品只允許員工接觸;
每個香煙品牌的每包大小只允許展示一小包在貨架,不論何時展示于顧客或公衆,也不論是在補貨或在銷售交易期間。然而,這並不適用于免稅店或專業煙草企業。
核實買方年齡。
每筆煙草交易的發票或收據自簽發之日起保留1年。如有要求也需提供這些供有關當局審核。
禁止向低于最低法定年齡的未成年人販賣煙草制品。
禁止在臨時搭建的攤位上、醫院、診所、藥房、中醫院、中醫診所、遊樂場所、教育部或社會及家庭發展部轄下以青少年爲中心的院校。
向未成年人銷售
煙草制品的後果
直接或間接性的向最低法定年齡以下的人員出售任何煙草産品的人都將面臨以下懲罰:
01 初犯:
一經定罪,最高罰爲款新加坡幣5,000元;
暫停煙草零售牌照爲期6個月;
如果銷售給穿校服的未成年人或12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則立即撤銷煙草零售牌照。
02 其後的罪行:
一經定罪,最高可判新加坡幣10,000元;
撤銷煙草零售牌照。
申請煙草零售牌照所需文件
01 申請人登記副本
02 辦公司租約或租契(由申請日期起計最少一年的租住期)
03 支付牌照續期費用的銀行自動轉賬申請表
申請煙草零售許可證的費用
備注:牌照有效期爲12個月(以牌照批准之日起算)。牌照續期必須在屆滿前遞交及辦理 。
煙草進口/批發牌照
申請人的資格
01 最低法定年齡以上的個人:
沒有向未成年人(低于最低法定年齡的人)出售煙草制品的罪行
尚未被裁定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牌照條款及條件的人士
02 在新加坡公司注冊處(ACRA)注冊的公司代表人:
公司的董事
投資人
合作夥伴
公司經理或發起人
煙草進口/批發牌照
持有人的責任
01 只在牌照所指明的處所存放煙草制品存貨。持牌人需提供證明文件以證明對該存貨地點的合法使用權。違例者將被撤銷牌照。
02 牌照續期的申請須于牌照屆滿前五個工作日(最少)提出申請。(備注:牌照的續期申請只會在有關當局收到所需費用後才會正式處理。)
03 確保所有有關煙草進口/批發的活動及交易均在牌照所指明的處所內進行。
04 不應因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違反本牌照的任何條件而被定罪。
05 如果有關當局收到醫生對持牌人的殘疾證明且該殘疾將會導致持牌人無法遵守牌照條款,有關當局可基于這個原因而暫停或撤銷該執照。
06 如持牌人有意更換或增加新的進口/批發的煙草産品,持牌人必須在進口的14天前書面通知有關當局任。如有關當局需檢驗該煙草産品,持牌人必須提供該煙草産品的樣本。
申請所需文件
01 申請人登副本
02 倉庫及辦公室租賃協議複印件
03 煙草産品制造商的授權書
04 支付牌照續期費用的銀行自動轉賬申請表
煙草進口及批發許可證費用
備注:牌照有效期爲12個月(以牌照批准之日起算)。牌照續期必須在屆滿前遞交及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