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蜂是在缺蜜期一個蜂群的蜜蜂到另一個蜂群中偷取蜜蜂的行爲。蜜蜂養殖中的中蜂、意蜂混養容易引起盜蜂現象。自意蜂引入中國來,因兩種蜜蜂互盜引發的侵權糾紛時有發生,引發相關案件。
案情:
王某與張某系同村村民,均從事中蜂養殖工作。在養殖過程中,張某獲得一批意蜂,並將意蜂同時進行收箱養殖。王某認爲,自己與張某均系養蜂專業戶,張某無視養蜂規則,在中蜂保護區飼養意蜂,因意蜂存在盜中蜂行爲,對王某養殖的中蜂造成8箱損失。另外,有人急報自己養殖的中蜂被盜時,王某正在廚房用煤氣熬蜂糖,王某急于外出找盜蜂的意蜂,導致熬蜂糖不鏽鋼大壺爆炸,竈具炸爛,廚房頂棚炸毀。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賠償8箱中蜂損失9600元、竈具損失300元、廚房裝修損失1500元。
張某辯稱,意蜂自己跑到張某處,不是張某購買。張某雖然把意蜂收到蜂箱裏養殖,但是之前不知道飛來的是意蜂還是中蜂,所以不同意賠償王某主張的各項損失。
經法院查明,王某的8箱中蜂確系被張某收養的意蜂盜取。在養中蜂場區內有警示牌禁止養意蜂,張某亦知曉在中蜂養殖場內禁止養意蜂。
一審法院認爲,本案中張某收留意蜂並養殖的行爲系基于張某主觀意願,張某明知養中蜂區域禁止養意蜂,卻私自收養意蜂,因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張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王某主張的廚房損失、竈具損失、廚房裝修損失系其自身疏忽所致,與盜蜂行爲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故對其該項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法院判決張某賠償王某中蜂損失8000元,駁回了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張某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該起案件是由于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財産損害引起的糾紛。在各類侵權行爲中,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是一種特殊的形式。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一種間接侵權引發的直接責任。動物致人損害的構成要件是:須爲飼養的動物;須有動物的加害行爲;須有造成他人損害的事實;須有動物加害行爲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本案中,張某作爲有多年養蜂經驗的養蜂人,在明確標識爲“中蜂生産基地、禁止擺放意蜂”的地點飼養了意蜂;同時,結合相關證據,可以證明王某的中蜂系被張某飼養的意蜂盜取造成損害並具有因果關系,張某作爲動物飼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官提醒,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責任主體,不因其並非直接加害行爲主體而免責。作爲動物飼養人,應當增強法律意識,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文明飼養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