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佩玲 魏瑜嶙
新加坡已故建國總理二媳婦林學芬紀律審裁案(13日)上交三司特別庭審理,林學芬通過律師駁斥,李光耀並非紀律審裁報告所企圖勾畫的,即可讓人占便宜的糊塗老人。律師稱林學芬不可能質疑李光耀的指示,否則李光耀會覺得智商被侮辱,甚至大發雷霆。
三司之一的大法官梅達順在聆訊接近尾聲時提出一個意見,即林學芬未必是與丈夫意圖不軌和預謀行事,而是在應對“一名極具威嚴的人物”時,做出了一系列錯誤判斷。
林學芬違反職業操守的案件昨天交由三司特別庭審理,案件以視訊的方式進行。(檔案照)
在花了五個小時審理後,由大法官梅達順、上訴庭法官朱迪柏拉卡斯(Judith Prakash)和高庭法官吳必理組成的三司表示將擇日裁決執業長達37年的林學芬是否違反法律專業法令;若是,她應接受除名或是其他處分。
這起紀律審裁案源于總檢察署向新加坡律師公會投訴林學芬。林學芬過後面對兩項違反法律專業法令的指控,第一項指她在替李光耀執行最後一份遺囑時,因受丈夫李顯揚的利益的影響,沒有照顧李光耀的利益。
第二項則指她在丈夫是遺囑受益人之一的情況下,沒有建議李光耀尋求獨立的法律咨詢。在李光耀的最後一份遺囑中,李顯揚可分得三分之一的遺産,比上一份即第六份遺囑中所占的比例多。
紀律審裁庭去年7月進行了五天聆訊,今年2月發布一份長達228頁的報告,裁定林學芬專業行爲嚴重失當,須接受制裁。
昨天,律師公會把案件移交給三司特別庭審理,尋求三司維持林學芬專業行爲嚴重失當的裁決,並且將她除名。因爲法庭實施冠病防疫措施的關系,聆訊以視訊方式舉行,林學芬與李顯揚也上線出席聆訊。
律師公會的立場是,律師必須隨時謹記把客戶的利益擺在第一位,但林學芬顯然沒有這麽做。她與李顯揚合謀在16小時內誤導李光耀簽署遺囑,也沒有確認李光耀理解最後遺囑的全部內容。
根據紀律審裁庭所得出的結論,這起事件揭露了一個“不光彩的故事”。體弱和健康不佳的李光耀被他所信任的兒子與兒媳誤導,他相信林學芬所說的話,也沒在簽署最後遺囑前咨詢其他律師。
代表律師:李光耀簽署時是清醒的
林學芬昨天通過兩名代表律師,即前總檢察長溫長明與高級律師陳偉慶,否認所有指控與紀律審裁庭的裁決。
林學芬的代表律師辯駁她與李光耀並非“律師與客戶”的關系,林學芬只是按照指示辦事。(檔案照)
他們駁斥說,林學芬與李光耀並非“律師與客戶”的關系,即使林學芬真的是李光耀最後遺囑的律師,她也沒有做出不當的專業行爲,以致她須接受紀律制裁。
溫長明進行口頭陳詞時指出,律師公會與紀律審裁庭忽略了一點,李光耀在簽署最後遺囑時是清醒的。沒有證據顯示李光耀不明白遺囑內容,而且他在較早以前就已向自己的律師柯金梨表明,他想在遺囑中平均分配遺産給三個子女。既然最後遺囑表達了李光耀的意願,幫他執行簽署遺囑的林學芬有何過失?林學芬只是按照指示辦事。
他說:“她(林學芬)能怎麽做?難道是去問李光耀,爸爸,你確定你要給我的丈夫三分之一的遺産嗎?你是否要尋求獨立法律顧問的意見?那等于是侮辱李光耀的智商。倘若她真的如此問,李光耀會‘爆炸’,而且爆炸聲還會傳到總統府。”
溫長明反複強調,李光耀自己也是律師,而且是名非常出色的律師,他並非紀律審裁報告所企圖勾畫的,是可讓兒子與媳婦占便宜的糊塗老人。他如果在簽署遺囑之後發現內容有何不妥,他大可吩咐柯金梨重新修訂,但他沒這麽做。
大法官:難拒李光耀 林學芬未必意圖不軌
大法官昨午在聆訊接近尾聲時指出,林學芬理應不該參與李光耀遺囑的制定工作,但李光耀不是一個你可以輕易對他說不的人。她與丈夫未必是意圖不軌和預謀行事。
大法官跟著問,如果林學芬並非居心不良,而是在面對一位極具威嚴的人物時,做出連串的錯誤判斷,律師公會是否還要求將她除名?
對此,代表律師許翠雲表示,律師公會對處罰的立場不變。
新加坡大法官梅達順認爲李光耀不是一個能輕易對他說不的人。林學芬與丈夫未必是意圖不軌和預謀行事。圖爲李光耀家人2001年共進晚餐。李光耀(右二)左手邊起坐著妻子柯玉芝、女兒李玮玲、長孫女李修齊、幼子李顯揚與妻子林學芬、長媳婦何晶及長子李顯龍總理。(檔案照)
反駁沒避嫌並倉促替李光耀訂立最後遺囑 林學芬:僅是以家人身份協助“爸爸”辦事
律師公會指林學芬明知丈夫李顯揚是李光耀的遺産繼承人卻沒有避嫌,在16個小時內倉促地替他訂立最後一份遺囑,有違律師職業操守。不過林學芬通過律師反駁,說她只是以家人的身份幫“爸爸”辦事,扮演的是行政角色。
林學芬(右)被指明知丈夫李顯揚(左)是李光耀的遺産繼承人卻沒有避嫌,在16個小時內替他訂立最後一份遺囑
梅達順在聆訊中強調:“我們不在乎遺囑是否有效,須裁定的問題是林學芬和李光耀是不是律師和客戶的關系,以及她有沒有執行律師義務”。因爲遺産繼承人也沒有挑戰遺囑的有效性。
代表律師公會的許翠雲律師嘗試以客觀證據證明林學芬是以律師身份替李光耀准備遺囑。例如,過去的六份遺囑原件皆由李光耀的律師柯金梨保管,但是他卻指示私人秘書把最後一份遺囑的其中一份原件交給林學芬。
由于簽署最後一份,也就是于2013年12月17日簽署的第七份遺囑時柯金梨不在新加坡,許翠雲指出,李光耀知道柯金梨無法參與遺囑的簽訂,因此他依賴的是林學芬給予的專業意見,他相信林學芬。過去六份遺囑都交由律師處理,顯示李光耀習慣有律師從旁協助。
代表律師: 兩人不存在商業關系
代表林學芬的陳偉慶高級律師反駁律師公會的論述,他認爲,李光耀和林學芬不存在商業關系,是家人之間的事。
“當你在替家人處理事情時,看到的是家人之間的愛和親情,這不是一個商業環境。家人之間講的是信任……擺在律師身份之前的是子女的身份,他們遵照的並非法庭的規矩。難道說律師就不能協助家人處理任何法律事務嗎?”
李光耀簽署最後一份遺囑的原意是希望把遺産分配恢複至首份遺囑中的安排,陳偉慶說,林學芬沒有把自己視爲律師,而是一名兒媳婦和“傳信人”,把第一份遺囑電郵給李光耀和柯金梨。在李光耀眼中,林學芬扮演的只是行政角色。
不過,大法官質疑說,並非律師不能幫家人辦事情,現在的問題是律師的丈夫是遺産的主要受益人。
對于保管遺囑原件的指控,答辯人在書面陳詞中辯稱,見證遺囑簽署的雷安智律師建議由遺囑執行人保管原件,所以林學芬才會問身爲執行人的李顯揚要如何處理,她是以妻子和家人的角度出發。李顯揚過後指示妻子收在她的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