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百貨公司詩家董(Tangs)一名兼職回教徒售貨員,據稱在工作期間被要求撤下頭巾,引發歧視嫌疑。對此勞資政公平與良好雇傭聯盟(TAFEP)表示已介入調查。
針對詩家董推銷員頭巾風波,新加坡總統哈莉瑪強調,新加坡不能容許任何形式及針對任何人的歧視。哈莉瑪總統表示,工作場所歧視尤其令人不安,因爲它剝奪了受影響者討生活的機會。雇主應該唯才是用,憑工作能力進行評估,不能有其他標准。
“ “我們需要確保各群體都受到公平對待,而維持這個公共空間是重要的,讓大家能不論自己的文化、宗教和種族背景,舒服自在地交流。”——孟理齊
作爲一個移民社會,新加坡彙集了世界上形形色色的宗教。除擁有佛教、道教、回教(伊斯蘭教)、基督教等各大教派外,新加坡還擁有最古老的猶太教、拜火教,也擁有最年輕的天理教、答亥教以及華族所新創的“儒、佛、道”三教合一和“儒、道、釋、耶、回”五教合一的宗教。衆多的宗教,造就了新加坡人宗教信仰多元化。
佛教與道教
新加坡佛教是新加坡第一大宗教,約占人口的33%。多年以來,各個佛教團體通過主辦各種宗教、文化、社會福利計劃等活動,將佛法與公衆的距離拉近。
新加坡道教占人口的11%。南來的華人移民,帶來了他們的宗教信仰與習俗,早期潮僑和閩幫所創建的粵海清廟和天福宮,也獲賜清帝禦題,可見在百年以前,這兩間古廟已名揚海外。
天主教與基督教
教徒占人口的18%。新加坡共有260多座教堂,最早的教堂是阿美利安教堂和聖安德烈教堂。在新加坡草創初期,不同的團體,比如海峽華人族群、海外傳教士和西方商人,對兩個教會的發展作出獨特貢獻。新加坡天主教教會先後開辦學校、醫院、老人院和兒童收容所等慈善組織來幫助社會上有需要的人。
伊斯蘭教
占人口的15%,教徒約有65萬人。馬來或巴基斯坦血統的信徒基本上屬于伊斯蘭教的遜尼派,另外也有部分印度血統和華人信奉回教。新加坡建有回教堂共80座,當中較爲著名的有花蒂瑪和蘇丹回教堂。
興都教
信徒約10萬人,占人口的5%。新加坡共有24間主要的興都廟,大部分是以南印度的風格爲主,其中馬裏安曼興都廟和尼瓦沙柏魯馬興都廟都被完整保留了下來。
“ “多元化是我們的力量,而我們的社會已經接受了多元化。我希望雇主也會在工作場所充分接受多元化,並爲維護公平開放社會的價值觀做出自己的貢獻。”
在許多國家和地區,不同宗教和教派之間存在著糾紛和矛盾,由于處置不當導致流血沖突與宗教戰爭的事件在曆史上屢見不鮮。鑒于曆史上和國際上的經驗教訓,新加坡在宗教和諧這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
政府對宗教有正確的認知
李光耀曾經指出,“宗教是一個民族文化中最重要的一環,它教導信徒們道德價值和規範,也照顧信徒們的精神、道德和社會福利。”
采取多元化的宗教政策
1、不設國教,平等地對待每一種宗教,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新加坡不設國教,讓各宗教處于平等的地位,同時,新加坡政府規定,宗教信仰自由,人人都有權信奉並宣揚自己信仰的宗教。
新加坡將這一規定明確的寫入憲法之中:
新加坡現存的各種宗教及教派都被承認是合法的,它有權招收信徒和按照教義、教規開展宗教活動;
各族人民、每個個人都有權選擇自己的信仰;
信奉任何宗教的人在社會上和供職過程中不受歧視,各宗教團體在行使自由權時不能超越一定界限,以免由于出現各種爭取信徒和改變他人信仰的宗教競爭,從而妨礙信教自由和宗教團結。
2、促進和實現各種宗教之間的和諧、容忍與節制。
新加坡各宗教團體和信徒在處理與其他宗教關系時必須遵守共同的准則:
避免冒犯其他宗教的感情;
各宗教信仰共同的道德價值,應加以強調;
尊重他人信仰的自由,也尊重他人選擇或拒絕某種宗教的權利;
約束本宗教的信徒、教徒、教會負責人或傳教人員,不讓他們對其他宗教和宗教團體有任何不敬的行爲;
不鼓動和煽動本教的教徒,仇視或以暴力對付其他宗教或宗教團體;
3、堅決反對宗教幹涉和介入政治,實現宗教與政治的嚴格分離。
李光耀指出:“ 宗教團體必須把人民的政治和經濟需求留給非宗教團體如政黨去處理,這是因爲如果任何一個宗教團體設法確定我國人民的社會經濟議程的話,其他宗教團體也會紛紛效法。一旦人們基于對宗教的虔誠而在社會經濟問題上被動員起來,結果對大家都沒有好處。”
立法維持宗教和諧
《憲法》(1963)
《維持宗教和諧法案》(1990)
《穆斯林管理法案》(1966)
實行多元一體化的種族政策
新加坡政府認爲,多元種族導致多元宗教,種族矛盾會加深宗教隔閡,種族的和諧則可以促進宗教的和諧。
將每年的7月21日定爲種族和諧日。
各個種族在確保仍然保留母語的情況下,使用英語作爲共同的工作語言。
任何人不論膚色,只要有才幹必定受到賞識。
讓不同種族的人住在同個組屋內。確保不會有單一族群聚居的現象。
爲確保國會裏有少數種族代表,實施集選區制度。 集選區制度是新加坡實行的一種選舉制度,在該制度下需要幾個人組成團隊參選國會議員。角逐集選區議席者裏面至少有其中一人來自新加坡馬來族印度族或者其他少數種族社群。
制定宗教和諧准則
“ “宗教和諧是確保新加坡多元種族、多元宗教社會之和平、進步與繁榮的要素。我們決心通過互相容忍、信任、尊重和了解,強化宗教和諧。我們將始終如一,確認國家的世俗性,提升社會的凝聚力,尊重各人的信仰自由,既增廣共同空間也尊重彼此差異,促進宗教間的溝通,從而確保在新加坡宗教不會被濫用來制造沖突與不和。”——《宗教和諧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