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8日訊)一名新加坡籍工廠董事因向新山關卡移民局官員行賄100令吉,以便執法人員不對他因觸犯綠色互惠通道(RGL)條例,而采取對付行動的酬勞,今日被控上新山反貪汙法庭。
被告楊文濤(43歲,譯音)俯首認罪,承審法官判處被告在交替控狀下監禁兩周及罰款1萬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監禁6個月取代。
根據控狀,被告被控于本月24日早上9時40分,在新山依斯幹達大廈向一名移民局執法助理官員莫哈末法迪行賄100令吉,以作爲被告在觸犯綠色互惠通道條例後,不對他發出入境被拒通知(NTL)的酬勞。
被告原被控抵觸2009年反貪汙法令第17 (b)(企圖行賄)條文罪名。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0年,罰款不少于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爲高)。
不過,被告今日是在交替控狀,即刑事法典第214條文(獻議贈予或歸還錢財以換取掩護罪犯)下認罪。
被告代表律師哈紮卡立代表被告向法官求情時表示,被告爲家中經濟支柱,育有兩名分別11歲及12歲的孩子,同時也要奉養患有阿茲海默症的80歲父親,及患有癌症的79歲母親,因此希望法官能輕判。
承審法官卡瑪魯丁最終判處被告從被捕日算起監禁兩周及罰款1萬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監禁6個月取代。
冀無須隔離重新入境大馬
此案主控官爲反貪會檢控官瑪茜拉。
根據柔州反貪會主席拿督阿茲米早前文告,被告因以100令吉賄賂移民局官員,讓他無須返回新加坡,在綠色互惠通道措施履行14天隔離期的情況下,即日重新入境大馬。
被告是于本月24日下午3時50分在柔州反貪汙委員會辦公室協助調查此案時,被官員逮捕及扣留。
這也是馬新兩國于8月10日實行綠色互惠通道及周期性通勤安排措施以來,首個遭舉報的入境者行賄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