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6日訊)女郎在沒有合法婚姻下生下孩子,在寶寶四個月大時,把寶寶交給一名婦女照料。婦女以爲女郎會讓她領養孩子,結果她含辛茹苦照料孩子六年後,稱孩子被女郎“帶走”,氣得她上庭向女郎索討六年來逾3萬元(約9萬令吉)孩子的生活費。
根據家事法院判詞,一名女郎于2008年11月4日,在沒有合法婚姻的情況下生下一個孩子,她隨後要求一名已婚婦幫忙照顧孩子。
婦女當時認爲女郎最終會讓她領養孩子,于是答應女郎的要求,把約四個月大的孩子接過來照顧,女郎每個月也會把400元至430元的生活費交給婦女。
婦女稱照顧孩子的費用遠超出女郎所給費用,因此在三年後,向女郎索討這六年多來照顧孩子所花費的3萬6360元。 (檔案示意圖)
不過,孩子在2015年3月3日剛上小學一年級時,女郎就把孩子從婦女手中接回家。婦女事後多次嘗試聯系孩子,卻遭女郎拒絕,婦女爲此大受打擊。
婦女聲稱照顧孩子的費用遠超出每月400元至430元,因此在三年後,即2018年3月7日上庭向女郎索討這六年多來照顧孩子所花費的3萬6360元。女郎則指婦女已超過追訴時效,因此以傳票的方式要求法官撤銷婦女的申請。
根據婦女憲章,非親生父母把一個陌生孩子當成家庭的一分子般照顧,可向孩子的親生父母索討一筆欠款(debt)作爲回報。
然而,在法律上,起訴人須在特定的時效內進行索賠,否則將會失效,除非有特殊情況。
法官爲此以婦女憲章第121(3)條文的三年時效,以及訴訟時效法令(Limitation Act)的六年時效作爲考量來審理此案,然而這兩項法令都不適用于婦女的情況,法官因此駁回婦女的申請。婦女不滿裁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