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需熟悉以下稅收政策:
1. 所得稅類。爲了振興新加坡的經濟,2002年4月,新加坡政府提出擬在三年內將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分別由目前的24.5%和26%降至20%的方案。其中,2003年公司稅的稅率由2002年的24.5%降至22%。新加坡對外商技資産業所課征的公司稅均與國內企業相同,從2001年起公司首1萬元需納稅收入的3/4免稅,接下來的9萬元需納稅收入的1/2免稅;而個人所得稅2003年的最高稅率也由2002年的26%降至22%;
2. 房地産稅。從2001年起,稅率由原來的12%降至10%;
3. 留置稅。股利免課留置稅,利息及權利金的留置稅率15%;
4. 間接稅。CST消費稅稅率4%;
5. 勞工稅。對建築承包商新聘請的非傳統來源(包括中國)外籍建築工,須每人繳納30新元勞工稅。另據新加坡人力部宣布,從2004年7月1日起把現有的較低勞工稅從原來的30新元提高到50新元;
稅收減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紅利: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獲得擁有股權的海外附屬子公司或有關企業的紅利可免交公司所得稅,該公司若將其轉給區域子公司或彙入新加坡總部也不增加任何稅項;
2) 管理費:在新加坡境內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其各項管理服務收入只需交10%的公司所得稅;
3)利息: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向新加坡金融機構融資,並將其轉貸給區域總公司或有關企業的所得利息,可申請10%的優惠稅率;
4) 期限:在先驅企業、先驅服務公司(包括對銷貿易)、先驅工業的後續獎勵、投資津貼獎勵計劃、營業總部、服務出口、創業資本、合格岸外收入、辛迪加經營活動、基金管理計劃、船務企業、特許石油貿易商、特許國際貿易商、特許國際船務企業、金融和財務中心等獎勵計劃下的項目利潤可在一定的年限(5-10年)內享有一定的稅收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