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當時開車的時速達160公裏。(STOMP)
(新加坡11日訊)阻斷措施期間開老爸的汽車,載朋友到芽籠買榴梿,21歲青年途經中央快速公路返家時飙車,時速快達160公裏,朋友過後還把超速開車的視頻放上網。青年前天(11月9日)承認危險駕駛和違反阻斷措施條例後,被判罰款3000元(約9000令吉),各級執照也被吊銷1年。
被告納紮爾(21歲)面對三項罪名,包括一項危險駕駛以及兩項觸犯冠病19(臨時措施)法令的罪名。他承認其中兩項,余項交由法官考慮後被判刑。
根據案情,被告是在今年5月9日的阻斷措施期間,約一名男性友人在沈氏道一起買榴梿。由于兩人不住在一起,被告沒有正當的理由出門,因此觸犯了阻斷措施的管制條例。
後來,被告開著父親的車和朋友一起離開,兩人途經中央快速公路朝往實裏達快速公路時,被告開始飙車,車速一度達時速160公裏。
朋友將被告飙車的情景拍下,並且放上社交媒體。從視頻中,可聽到拍視頻的朋友在歡呼,還指著車速器顯示的高速,指被告“瘋了”。
主控官請求法官判他坐牢3000元以及吊銷各級駕照12個月。
被告求情時說,他因爲這起事件失去了工作,如今只能做兼職的代駕糊口,如果執照被吊銷將失去生計,請求法官給他一次機會,讓他不被吊銷執照。
被告納紮爾(21歲)飙車的一刻被朋友拍下視頻上載到社交媒體。
法官下判時指出,只要犯下危險駕駛,就不可能免去吊銷執照的刑罰,而且被告在阻斷措施期間犯案,路上的車輛比較少,法庭必須嚴懲阻嚇其他人,不要以爲馬路“空曠”就可以超速。
青年狡辯指車速表“有問題”,他和朋友只是在“玩鬧”,速度實際上沒那麽高。主控官反駁,指專人檢查後沒有發現故障。
被告在庭上聲稱,他父親的汽車在案發三周前到車廠維修,然後車速器就“有問題”。
他稱將事情告訴朋友後,兩人決定“玩鬧”,故意拍下視頻。他認爲,自己雖然有超速,但是並沒有達到時速160公裏,最多只是時速120公裏。
主控官反駁被告的說法,指他們將車子交給專業人士檢查後,發現車速器並沒有任何問題。被告聽到控方的說法後,表示並無其他證據反駁。
法官斥責被告,她不認爲兩人的行爲“很好玩”,甚至還把視頻放上社交媒體,兩人應該爲自己的行爲感到羞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