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發布了2021年第08號《港口海事通告》,自2021年3月15日起實施,並更新了岸基人員的日常常規測試(RRT)要求。
在港口上船的任何岸上人員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他/她具有有效的COVID-19聚合酶鏈反應(PCR)測試作爲RRT計劃的一部分,然後才能上船。對于已經接種疫苗的岸上人員,測試結果必須在最近14天之內;對于未接種疫苗的岸上人員,測試結果必須在最近7天之內。
未上RRT計劃的岸上人員將被要求在登船前72小時內出示COVID-19 PCR測試或抗原快速測試(ART)的有效陰性證明。可以在任何獲得衛生部批准的COVID-19測試機構進行測試。(https://www.moh.gov.sg/licensing-and-regulation/regulations-guidelines-and-circulars/details/list-of-covid-19-swab-providers)。下船後,這些岸上人員必須在第5天到第7天之間進行PCR測試,並在第11天進行最終PCR測試。對于未參加RRT計劃的岸上人員,這些測試的費用將由岸上人員自費或由其雇主承擔。
測試證明或RRT證明可以是紙質版的,也可以是電子版本(例如SmartEntry @ Sea ,HealthHub SG應用程序,SGWorkPass應用程序等)。測試證明必須顯示測試的日期/時間和測試結果。
任何港口設施(如碼頭等)的所有人,占用人和管理者都必須確保在港口航行的船舶上的岸上人員出示必要的測試或RRT出勤證明,才允許岸上人員登船。任何港口設施的所有者,占用者或管理者也不得允許患有任何特定症狀(咳嗽,打噴嚏,呼吸困難,流鼻涕,嗅覺喪失或失眠)或身體不適的岸上人員上船或是進食。
如果該人員沒有必要的測試結果或RRT出勤記錄或人員有任何特定的症狀(咳嗽,打噴嚏,呼吸困難,流鼻涕,嗅覺喪失或失眠)或身體不適,岸上人員登船的船東,代理人和船長必須檢查並且禁止岸上人員登船。
所有駐港人員除須出示測試結果證明外,亦須使用[email protected]二維碼到各離港點或海港設施處辦理登記及離港手續。這些出發點是刊登憲報的公衆登岸平台(即南碼頭及西海岸碼頭)、貨物碼頭、油碼頭或郵輪碼頭、碼頭、碼頭及船塢。
根據《 MPA(港口)條例》第61B(3)(b)條,港口船舶的所有人,代理人或船長必須保存所有岸上人員登船的完整記錄,以進行聯系追蹤。
記錄必須包含:
(a)登船和離船的日期和時間,
(b)完整的登船人員姓名,護照/身份證/ 國籍證號碼,
(c)完整的移動電話號碼,以及
(d)完整的企業或公司名稱。
在新加坡港口的一艘遠洋船上執行過公務的岸上人員不得在接下來的7天之內登上港口船只或遊船來執行任務。企業不得派遣任何在過去7天內曾在遠洋船上工作或執行公務的人員再次登船執行任務。如岸上人員在過去7天內曾登上遠洋船只,港口船只或是遊船,則該船的船東、船長或代理人必須禁止登船。
港口遊艇或遊樂船只的所有人,船長或代理人必須檢查在岸上執行公務的岸基人員在過去7天中是否登上過遠洋船。如果岸上人員在過去7天內一直在遠洋船上,則該船或遊艇的所有人,船長或代理人必須禁止該工作人員登船。
部署岸基人員上港口執行職務的企業必須確保人員佩戴適當水平的個人防護設備,並且人員不得:
(a)在船上停留的時間超過必要的時間,並且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在船上過夜;
(b)食用船上存放的食物或飲料;及
(c)在船上召集或參加任何聚會。
在岸上人員登船時,船舶的所有人,代理人或船長必須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盡量減少岸上人員與船員之間的身體互動。船上有岸上人員時,船東,代理和船長必須建立並實施適當的防護程序和防控措施。
提醒岸上人員的雇主注意所有可用的健康建議,並提請其員工注意。雇主有責任向員工介紹COVID-19的要求和防護措施,即在登船之前以及在港口船舶和/或港口船上時的適用要求和防護措施。
不遵守本港口海事通告的要求可能會導致違反《新加坡海事和港口管理局(港口)條例》或《 2020年COVID-19(臨時措施)(控制令)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