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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轉賬存在的涉稅風險,你中招了嗎?

2020 年 1 月 28 日 中国税务报

許多人在購物、交易等方面

都會采用微信、支付寶轉賬的形式,

線上支付方式已十分普及,

相信有不少企業會經常遇到下面的情況:

微信轉賬存在的涉稅風險,你中招了嗎?

有些企業圖方便,不通過對公賬戶轉賬,直接把合同價款通過微信轉賬給實際負責人,這種行爲存在較大的風險。今天就和大家聊一聊,企業通過微信支付貨款、收取款項、支付工資等行爲,可能引發哪些涉稅風險?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也就是說,企業所有的對公賬戶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而個人微信不屬于企業的對公賬戶,無需報告,則就可能産生以下的稅收風險:

增值稅方面的風險

(1)無法作爲進項抵扣的風險:

通過微信轉賬支付款項,可能導致款項賬面不透明,業務交易資金流不清晰。因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信息需要填列齊全,通過微信交易,對方無法准確填寫發票上的銀行賬號信息,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而導致無法進行進項抵扣,增值稅應納稅額增加。

(2)未能及時申報收入的風險:

通過微信轉賬收取的增值稅銷售款時,容易和個人消費記錄混淆,導致部分微信收款收入未申報增值稅,存在偷漏稅的風險。

企業所得稅方面的風險

(1)通過微信轉賬支付款項或者給員工發工資,可能導致無法取得合法的憑證以列支成本,導致所支付的相關款項無法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進行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爲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

(2)通過微信轉賬收取貨款,未體現在對公賬戶收入中,可能存在隱瞞收入、少報收入的涉稅風險。

企業內部的風險

企業如果經常性地通過微信轉賬支付業務款項,而不通過對公賬戶進行交易,可能導致企業內部財務混亂,公司資金無法受到監管,不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

溫馨提醒

企業應在生産經營交易活動過程中,采用對公賬戶結算,最大限度降低稅收風險。


來源:廈門稅務

責任編輯:張越 (010)6193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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