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一個失信人太多的年代,連某些明星也不例外。
李亞鵬,最初曾因飾演《笑傲江湖》上的令狐沖出名,王菲前夫,後離婚,李亞鵬改行經商。
2008年,麗江雪山公司成立,李亞鵬聯合陽光壹佰置業集團注冊麗江雪山公司,李亞鵬出資7279.35萬,占27.84%的股份 。
2012年麗江雪山公司與泰和友聯簽訂《項目合作框架協議》,泰和友聯對麗江雪山公司出資6000萬元,成爲占股10%的股東。協議簽訂之後,泰和友聯按約支付了6000萬,李亞鵬向泰和友聯簽署一份4000萬元的債款合同,但到期後,李亞鵬未能履行債款,只想以他名下的另一家中書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做擔保,泰和友聯不接受這個條件,告上法庭,索賠4000萬。
據了解此案一審、二審,李亞鵬均敗訴。
知情人透露李亞鵬當時爲了籌到現款,好話說盡,違約時卻稱自己當時是被脅迫才簽約,但卻未能當庭交出被脅迫證據。
很明顯,明星爲顯排場,低資金注冊公司,自我吹捧一番,自漲身價,拉別人入股,沒錢還就作價出讓股權,反正自己也不賠,借貸合同都鑽法律的漏洞,大不了打個失信人,沒錢還,你又奈他何?告來告去,折騰法官,他名下確實沒錢,也沒法執行,現在很多人都鑽這個法律空子,唉,還是不要輕易把現金給別人呀,有去難回呀!